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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专题十一——刑罚的裁量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重点与难点

 

一、累犯

项目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换言之,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注意:①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5年的起算点应当是假释期满之日,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②前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期内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③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倏,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特别累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对累犯不得假释。

 

二、自首制度

项目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1)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①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为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是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⑥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⑦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嫌疑送去投案的。

2)下列情形不视为自动投案:①犯罪嫌疑人先投案后又潜逃的;②以不署名或者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以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应当注意:①犯数罪供述部分的,只按供述部分认定自首。②在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必须供述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一人独揽罪行不成立自首。③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为自首。④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事实,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⑤自首后应当允许犯罪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补充。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对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们认为成立特殊自首。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1)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注意: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属特别自首。

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自首与坦白的辨析

项目

内容

相同点

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坦白与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与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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