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提要
共同犯罪概述 |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都是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共同犯罪,并没有特殊的犯罪构成,与单独犯罪不同之点,在于认定共同犯罪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这个“共同”特点:①各共犯人共同行为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但每个人量刑情节和适用法定刑可能不同;②如果各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一种行为,则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者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 ||||
共同犯罪的 成立条件 |
1、必须二人以上 |
刑法明确规定,一般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二人共同犯罪。 | |||
2、必须有共同故意 |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①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②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
(1)片面共犯包括:①片面的共同实行;②片面的教唆;③片面的帮助。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 (2)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 |||
3、必须有共同行为 |
共同行为是指:①各共犯人实施了属于同于犯罪构成的行为;②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
(1)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①共同作为;②共同不作为;③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2)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①实行行为;②组织行为;③教唆行为;④帮助行为。 | |||
共同犯罪的 形式 |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 | ||||
分类标准 |
类别 | ||||
以共同犯罪是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 ||||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 ||||
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 |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 ||||
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 ||||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
1、主犯 |
概念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三类。 | ||
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
首要分子原则上都是主犯,但也有例外(聚众犯罪中);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主犯的范围大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包括两类。 | ||||
刑事责任 |
按刑法第26条的规定处罚。 | ||||
2、从犯 |
概念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 |||
刑事责任 |
按刑法第27条的规定处罚。 | ||||
3、胁从犯 |
概念 |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不成立胁从犯的两种情形。 | |||
刑事责任 |
按刑法第28条的规定处罚。 | ||||
4、教唆犯 |
概念 |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授意、怂勇、劝说、利诱、以及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 |||
成立条件 |
①教唆对象合格;②必须有教唆行为;③必须有教唆的故意。 | ||||
认定 |
罪名的确定;间接教唆;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 | ||||
刑事责任 |
按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 | ||||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
共同犯罪与身份 |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 ||
具有不到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将具有低身份的人视为无身份者。 | |||||
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
不具有加减(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时,固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 | ||||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如果共犯人具有法律认识错误或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也适用处理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但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也存在特殊之处。 | ||||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
对于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仍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形态的特征予以认定,不得另立认定标准。在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相同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与整个共同犯罪的形态具有一致性;在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不相同的情况下,就难以(也无必要)确定整个共同犯罪的形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