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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专题六——共同犯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1日

考点提要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都是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共同犯罪,并没有特殊的犯罪构成,与单独犯罪不同之点,在于认定共同犯罪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这个“共同”特点:①各共犯人共同行为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但每个人量刑情节和适用法定刑可能不同;②如果各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一种行为,则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者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

成立条件

1、必须二人以上

刑法明确规定,一般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二人共同犯罪。

2、必须有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①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②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片面共犯包括:①片面的共同实行;②片面的教唆;③片面的帮助。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

2)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3、必须有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是指:①各共犯人实施了属于同于犯罪构成的行为;②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1)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①共同作为;②共同不作为;③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2)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①实行行为;②组织行为;③教唆行为;④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的

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

分类标准

类别

以共同犯罪是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

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三类。

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首要分子原则上都是主犯,但也有例外(聚众犯罪中);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主犯的范围大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包括两类。

刑事责任

按刑法第26条的规定处罚。

2、从犯

概念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刑事责任

按刑法第27条的规定处罚。

3、胁从犯

概念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不成立胁从犯的两种情形。

刑事责任

按刑法第28条的规定处罚。

4、教唆犯

概念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授意、怂勇、劝说、利诱、以及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成立条件

①教唆对象合格;②必须有教唆行为;③必须有教唆的故意。

罪名的确定;间接教唆;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

刑事责任

按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具有不到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将具有低身份的人视为无身份者。

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加减(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时,固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如果共犯人具有法律认识错误或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也适用处理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但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也存在特殊之处。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对于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仍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形态的特征予以认定,不得另立认定标准。在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相同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与整个共同犯罪的形态具有一致性;在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不相同的情况下,就难以(也无必要)确定整个共同犯罪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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