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项目 |
犯罪预备 |
犯罪中止 |
犯罪未遂 | ||||||
出现阶段 |
在犯罪预备阶段,未进入实行阶段。 |
既可出现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出现在犯罪实行阶段。 |
只能出现在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阶段。 | ||||||
犯罪形态的客观方面 |
为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而非实行行为。 |
既可能是预备行为,也可能是实行行为。 |
只能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 | ||||||
停止原因 |
非出于犯罪人意愿而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 |
出于行为人意愿而自动中止。 |
非出于犯罪人意愿,而由于犯罪人意志之外的原因。 | ||||||
行为后果 |
未进入实行阶段。 |
未进入实行阶段或实行行为未完成或法定危害结果未发生。 |
实行行为未完成或未出现法定危害结果。 | ||||||
犯罪人主观恶性 |
比较而言小于未遂,大于中止。 |
比较而言最小。 |
比较而言最大,但小于既遂。 | ||||||
判断公式 |
欲达目的而不能。 |
能达目的而不欲。 |
欲达目的而不能。 | ||||||
处罚原则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1)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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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形态 |
特征 |
比较 |
处理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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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1)预备与未遂: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预备与中止:是否主动停止。 (3)未遂与中止:欲而不能为未遂,能而不欲为中止。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与犯意的区别:是否对现实构成了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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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着手的概念: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2)不能犯未遂:(可参见认识错误) ①对象不能犯:将稻草人误认为真人杀。 ②手段不能犯:用没子弹的枪杀人。 ③迷信犯:不成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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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一定不是既遂的结果),应当减轻处罚。例如,杀人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
(1)可以发生在预备和实行阶段。 (2)犯意不成立犯罪中止。 (3)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也不成立。 (4)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5)中止的客观性:行为人真实放弃行为。 (6)中止的有效性:只要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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