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1、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的完成形态,即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标准:
(1)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
2、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
(1)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既遂;
行为犯可以有犯罪既遂、预备、中止,也会出现犯罪未遂,如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口头告发,刚说几句话即被打断。
行为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实施为犯罪既遂。
(2)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作为犯罪完成的犯罪,结果的出现标志着这类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经具备。
刑法分则对结果犯规定有两种形式:①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不仅是犯罪完成即犯罪既遂的条件,而且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无法定危害结果出现,不仅不构成既遂,也不构成犯罪,此种结果犯无未遂、预备、中止,只有既遂。②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仅为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标志这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具备,行为既遂。此种结果犯有既遂、未遂、中止、预备。大多数犯罪均是如此。
(3)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该严重结果尚未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危险犯有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四种形态。
危险犯以行为的实施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为既遂。在危险犯中,危害结果的出现则会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往往构成结果加重犯。
(4)结果加重犯
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刑法对它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3、常见犯罪的着手与既遂
行为犯:
(1) 非法拘禁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着手:开始剥夺自由的行为;既遂: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
(2) 绑架罪。实行行为:暴力劫持人质,向第三人强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已经扣作人质。不以开始强要行为、满足条件为必要。
(3)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行为:拐与卖;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前述行为之一完成为既遂。不以实际卖出为必要。
(4)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毕为既遂。
(5)强奸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强行奸淫;着手:对妇女开始暴力或胁迫;既遂:“插入说”。在强奸对象为幼女的场合中,实行行为:奸淫行为;既遂:“接触说”。
(6) 脱逃罪。实行行为:逃离监所;着手:开始脱逃行为,如开始打开监室的门、在墙上打洞、翻越围墙等;既遂:脱离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为既遂。
结果犯:
(1) 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以取财为既遂,着手抢劫而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是未遂。但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否取得财物,均按既遂对待。如甲某抢夺自行车筐中的手提包,以铁锤抗拒群众抓捕,当场被抓,认定抢劫罪既遂。
(2)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既遂标准通常采用“控制说”:①特定控制区域,居所、仓库,以把财物盗出控制区域为既遂。②自由出入的场所,如商店、饭店等,盗窃轻便物品,移离原位、隐藏于身,即构成既遂;大件物品,需盗出店外、室外或者物主的有效控制区域为既遂。③在公共场所,财产移离原处为既遂;在有人监控的公共场所,财物脱离监控为既遂。④在交通工具火车、汽车上,使财物脱离运输部门控制为既遂。
(3)抢夺罪。实行行为:公然夺取财物;着手:抓住他人财物为着手,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为既遂。
(4)诈骗罪。实行行为:虚构骗局使他人陷入错误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着手:开始虚构骗局;既遂: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5)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开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人死亡。
危险犯:
(1) 放火罪。一般采取“独立燃烧”说,即引火物离开目的物,目的物的火焰达到能独立燃烧的程度,认为现实危险发生,为《刑法》第114 条危险犯既遂;造成严重结果的,是《刑法》第115 条放火罪结果加重犯。
(2)投放危险物质罪。着手:投放危险物质;既遂:危险物质投放完毕、发生公共危险状态。
(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足以”,指具体、现实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