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讲解】 
1.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判断精神病人是否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要注意双重标准,第一是医学标准:患有精神病;第二是心理学标准: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无责任能力人,相反,如果仅仅具备一个医学标准,但是缺乏心理要件,比如说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则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2.醉酒的人不同于精神病人,他们大多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而贪杯喝醉,不存在可以考虑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醉酒的人犯罪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不能以醉酒后神志不清为借口不负刑事责任。 
3.总之,第14、15、16、17、18条都是解决主观责任要件的。主观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才有惩罚,类似于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罪过)的本质是行为人对造成的客观损害应受责备,责任(罪过)的形式法定为故意和过失,责任年龄解决正常状态下的罪责生理基础,责任能力解决非正常状态下(精神病、醉酒等)的罪责生理基础。主观责任原则的基础是,人仅对自由意志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反对客观归罪或反对结果责任论,为刑罚寻求道义上的根据。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讲解】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之一,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意味着正当防卫除了保护自己以外,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2.要注意对防卫过当本身的理解,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如何定罪。这个罪在主观状态上是故意罪还是过失罪比较重要,一般说法是原则上是过失罪,但不排除定故意罪。 
3.第3款的规定,叫做无过当防卫。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不认为是防卫过当。要特别注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意义, 
〖KG(0.05mm〗表明这一款只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中才存在无过当防卫。“行凶”的含义比较模糊,但根据这个条文中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应该指的是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它不能包括轻伤害。 
4.要理解防卫过当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进行定性和处罚时要根据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适用刑法分则相应的条文进行定罪。 
【特别提示】2002年、2003年、2004年的司法考试都曾考查过正当防卫问题。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