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讲解】这被称为“主观责任原则”,又叫“反对客观归罪”的原则。
1.现代刑法观念:行为人不能仅仅因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就应当受到处罚,而且还需要行为人就该损害在主观上存在某种“欠缺”、“瑕疵”。这种“欠缺”、“瑕疵”,通常说是“过错”或“罪过”,或应受到责备、怪罪等等。这就是“主观责任原则”,它是现代刑法文明的标志之一,其原理类似于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基于这个原则,犯罪必须具有主观罪过。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就客观损害在主观上应受到责备;罪过的形式在法律上规定为故意和过失。
2.犯罪主体资格问题,即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它其实也是主观责任原则的体现。故意和过失,是解决罪过心理的形式,而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是解决罪过心理的生理基础。不满14周岁的人心智不成熟,缺乏正常的辨认、控制能力,对他们的过错给予惩罚不合理。因为他们还不具备产生罪恶心理的生理条件,或者虽然达到一定的年龄,本该具备产生罪恶心理的生理条件,但由于后天或者其他原因,像患精神病,惩罚他们也不合理。归根到底,主体资格也是建立在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基础上的。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讲解】
1.这是责任年龄基本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他们只对法律明确规定的这8种行为负责。如对《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他们只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对于用决水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管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都不用负刑事责任。由于法律列举的都是故意犯罪,所以他们对于所有的过失犯罪也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2.本条涉及到的罪都是极为严重的,而且只是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须负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所以非常重要,掌握它的要领在于准确。
3.注意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这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该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涉及到的罪名是什么,这点也很重要,也很容易出现理解偏差,所以一定要清楚是对哪8种“行为”负责。
4.对责任年龄的理解,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是指过了周岁生日第二日起认为满周岁。例如一个小伙子晚上在饭店里庆祝他十八周岁生日宴会,宴会上杀了两个人,这种情况下对他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他没有年满十八周岁,因为是从他生日的第二日起才计算满十八周岁,生日当晚并不能算,过了当晚二十四点才满十八周岁,一定要注意细节问题。本条所指的年龄都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不是犯罪结果出现时的年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因为他们的心智还没有发展成熟,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讲,在进行处罚时,要注意“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投毒在修正案中已改为“投放危险物质”,本条罪名也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002年,2004年的考试都出题考查过该问题(2002年卷二41题,2004年卷二第6题)。
【特别提示】2002、2004年的考试都专门出题考查过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