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讲解】这是教唆犯的规定,要注意教唆犯的特点,是唆使他人犯罪,而本人没有参与犯罪的实行,也不打算参与犯罪的实行。如果教唆犯参与了犯罪的实行,那么就意味着同一个人既有教唆行为,又有参与行为。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实行行为属基本犯罪行为,教唆行为属修正的犯罪构成。因此我们定罪时以基本犯罪行为为准,以实行行为处罚。
1.如果犯罪人打算参与犯罪的实行,那么他属共谋。如甲、乙、丙三人一起聊天,说最近做毒品很赚钱,那么咱们也做吧。一人出20万投资。其中,甲某说我有工作,比较忙,你们俩没工作,那么我出资可以,但我不能去,我分红可以少分一点儿,你俩各40%,我20%。此案中,乙、丙贩卖毒品,而甲没有直接贩卖行为,甲不是教唆犯,他是共谋者。
2.教唆犯和共犯的关系:教唆他人犯罪的,意味着教唆者和犯罪者之间构成共犯关系,对教唆犯的处罚应按照他在共犯中作用进行,这意味着,作用大的按主犯处罚,承担全部责任,不享受宽大的待遇;起次要作用的,可按从犯处罚,可以享受从轻处罚的待遇。根据经验表明,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但并不排除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按从犯处罚的可能性。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这其实是一个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这个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里有个教唆犯与间接实行犯区分的问题,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对教唆犯应从重处罚,但假如那个未成年人尚未达到责任年龄,例如教唆一个不满15周岁的人去盗窃,此时教唆者是实行犯中的间接实行犯。
4.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教唆是不成功的,那么就只有教唆犯一个人构成犯罪。对被教唆犯的处罚,中外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在我国即便被教唆者没有犯所教唆的犯罪,也要惩处教唆犯,这是我国对教唆犯的基本态度,只不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教唆犯和实行犯的关系问题上,注意以下几点:
①如果教唆他人犯罪,并且他人已构成犯罪既遂,此时实行犯是既遂犯,按犯罪既遂处罚。教唆犯也按既遂处罚。
②如果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构成犯罪未遂,实行犯是未遂犯,那么教唆犯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如果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着手实行,在预备阶段就被抓了,是预备犯。这时教唆犯如果认为是预备犯,则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如果按本条第二项处罚,则不能适用免除处罚。在既遂的、未遂的情形下教唆犯都跟着实行犯处罚,但是涉及到预备犯,应直接按第29条第二项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5.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因此对教唆犯应根据教唆的内容定罪。例如教唆他人盗窃的定盗窃罪,教唆他人杀人的定杀人罪,而不能定教唆罪。注意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以教唆的方法实施的犯罪,如本法第359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虽然行为人采取了引诱、教唆的方法,但由于《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罪名,所以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不能依据前面的原则定罪。
6.要把教唆犯和《刑法》第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区分开来。传授犯罪方法罪要求行为人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但不要求他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对于这种行为法律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教唆犯却只是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不要求传授具体的犯罪方法,它也不是独立的罪名,要根据教唆的内容定罪。
【特别提示】教唆犯罪一直都是司法考试中的一个难点。2000年、2003年都曾考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