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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讲解】1.本条是关于主犯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要注意主犯的种类,根据本条主犯有三种:第一种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第二种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第三种是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第2款是犯罪集团的概念。第3款、第4款是关于主犯的责任。作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这意味着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该对集团所犯罪行承担全部责任,这叫“整体责任原则”。这在经济犯罪里最明显。比如说贩卖毒品的集团有一百个成员,每个成员贩卖了一百克毒品,那么集团首要犯罪分子惩罚时应该算毒品数额的多少呢?一百乘以一百,一万克,而其他成员只能按自己参与的承担责任。有一年就考过,有一个人成立的一个抢劫集团“天龙会”,要大家筹集资金,那么这些人就去筹集资金,这个首要分子没有参加筹资,但有必要全部负责,而作为一个普通成员没有参加就不负责,这是不一样的。 
3.第4款是其他主犯的责任,其他主犯的责任也是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意味着其他主犯也是“一步行为,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讲解】 
1.根据这个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两种: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2.关于法律责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这里应注意从犯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法定宽大,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对于法定的后果,从犯与主犯相同,都应承担全部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个人,偷了一辆汽车,销赃得了30万,但丙起的作用很小,只分了5000元,那么我们都知道,甲、乙是主犯,那么甲、乙都适用30万元以主犯处罚,但在从犯的金额是以30万元还是5000元论处的问题上,也应以30万元论处。从犯与主犯的区别对待在于首先对30万元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注意判定处罚时第一步主犯从犯都一样,但到第二步时,从犯享受宽大的待遇。〖KH*3/4〗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讲解】 
1.本条规定的是胁从犯,要注意他只有一种,就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有两种情况: 
①不知情的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他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那么这种情况是不能构成共犯的。 
②知情的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就构成共犯。他不是被胁迫的,因此他不属于胁从犯。这种情形下作用大的是主犯,作用小成为从犯,但是不能成为胁从犯。 
2.由此可见共犯人的种类可以倒过来记作:胁从犯有1种,从犯有2种,主犯有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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