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九)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须注意的是本条第2款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且“废物”的范围扩大,不仅包括固体废物还包括了液态、气态废物。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三)项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讲解】1.本条款中,注意5万元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0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人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必须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计算处罚,并且“多次走私”的不要求每一次走私都独立构成犯罪。“未经处理”是指既没有受到审判机关的刑事处罚,也没有受到海关、公安、工商等机关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讲解】本条是常考的法条,又称“变相走私”,变相走私往往借助“三来一补”这些免税货物而实现,违反法律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补交关税,可以按走私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讲解】本条涉及到三个问题。 
1.直接向走私人购买私货的情形,以走私论,而不认定为非法收购。如果在购买后再贩卖私货的,这个构成非法经营不准许自由买卖的物品罪。 
2.如果在内海、领海没有合法证明的,也以走私论。这实际上是个推定。其中要注意《刑法修正案(四)》,在这里增加了两个地点,就是“界河、界湖”。 
3.前两项规定的走私行为,不是独立的罪名,必须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分别定罪。 
4、第(三)项行为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讲解】本条也是数罪并罚的情形。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本法规定从重处罚,不数罪并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和走私数罪并罚。这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一般情况下,对于牵连犯,我们应择一重罪处罚,而不是适用数罪并罚,但这个地方要数罪并罚。但不能依此类推,如暴力抗拒缉毒的,不要数罪并罚。组织偷越国边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界,暴力抗拒稽查的,也不要数罪并罚。这些都说明数罪并罚问题有一般规律,但也有特别规定,而掌握这个特别规定是相当重要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解】 
1.本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联系《刑法》第184条的1款的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要以本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要注意区分本条和《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区分的关键是二者的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人员。还有如果是因为索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本罪要求行为人意图或已经为他人谋取利益,但385条的受贿罪因索贿行为而犯罪的,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