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讲解】本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行为方式是法定的3种,要记清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注意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和“重大损失”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曾对本条有所修改。
注意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条规定的两罪的主观方面也不同。前罪是过失,而后罪是故意。
还应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讲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有出售、购买、运输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构成该罪。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只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且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的规定,要构成上述两项罪名还必须满足一个数量标准,即假币的总面额应在四千元以上。
4.本条第3款规定了行为人在伪造货币后,又将伪造的货币出售或者实施运输的,应当依照伪造货币罪(第170条)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只以购买假币罪(第171条)定罪,但应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与使用假币罪(第172条)实施数罪并罚。考生应当准确区别这三种不同情形下的定罪处罚,这也是司法考试在这个知识点上经常考察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