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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十)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关于这一条要注意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定盗窃罪。关于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应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为准,并不以信用卡的全部面值认定。 
2.伪造信用卡后又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成立诈骗罪和伪造信用卡罪的牵连犯,要择一重罪处罚。 
【特别提示】2003年卷二的85—88题就是专门考查有关信用卡的犯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保险诈骗罪。本条是非常重要的法条,注意以下几点: 
1.记住第1款规定的五种保险诈骗的行为; 
2.要注意数罪并罚的问题,即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或者为骗取保险金而制造保险事故构成放火罪的,二者实际上是牵连关系,但依据本条的规定都要数罪并罚,是牵连犯不数罪并罚的特例。大家还要注意虚假理赔据为己有的规定,这属于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3.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不再定“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过这些人员只有是在故意状态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才能构成本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讲解】本条是关于偷税罪的规定,特别重要,要重点掌握。 
1.偷税罪的行为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4日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有以下5种: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使纳税的真实和直接依据丧失;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指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使应纳税额减少;三是拒不向纳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四是向纳税机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注意构成偷税罪的两个数字要求,一个是百分之十,一个是一万元,这两个数字要同时具备。但是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行为人属于屡教不改的,主观恶性比较大,这时在数额上就不再限制了。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讲解】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1.注意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得的税款如是他缴纳的,就是偷税罪;如果骗的不是他缴纳的,就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2.本条还涉及到想象竞合的问题。如果行为人一旦通过假报出口骗取了200万的税款,其中100万是他原来交的,另外100万不是他交的,这种情况只有一个行为,却犯了两个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罪。这是想象竞合犯。一般情况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应数罪并罚。但这种情况下应数罪并罚。这也是一个运用想象竞合法不数罪并罚的特例。 
3.本条还涉及牵连犯的问题。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先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这两个罪是一种牵连关系,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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