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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十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HTH〗【讲解】〖HTK〗本条规定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本条第4款的规定,即按强奸和收买数罪并罚。与收买相比,拐卖的处罚很重,不需要数罪并罚。而收买的罚金太低,不数罪并罚就不合适了。 
2.根据本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这是一种法定的转化情形。 
3.注意正确理解本条最后一款“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003年的司法考试就考到了这一款。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本条第2款中“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实际上指按照妨害公务罪来处罚,因此我们知道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只有一种人也就是首要分子构成本罪,其他参加的,如果不是首要分子的,则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符合妨碍公务犯罪的定妨害公务罪。 
2.本罪与《刑法》第416条第2款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名非常相像,要区分这两个罪只用记住一点,就是犯罪主体不同,后面这个罪只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诬告陷害罪。 
1.本罪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为犯罪目的,但是本罪的既遂却并不是以他人实际受到刑事处罚为标准,而是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即构成既遂。 
2.注意本罪与伪证罪(第305条)的区别。由于伪证罪中,犯罪人有可能是为了使某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而故意作出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行为,因此与本罪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伪证罪是特定的主体在特定的活动过程中实施的,其犯罪主体只能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构成,而且该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时间都没有这样的限制。 

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强迫职工劳动罪。本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注意《刑法修正案(四)》中增加了一个罪名叫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注意区分。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侮辱罪,诽谤罪。 
1.侮辱、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中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还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这几个罪名一定要记清楚。 
2.注意侮辱罪与第237条的侮辱妇女罪的区别。侮辱罪一般是为了贬低他人的人格,但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为了追求一定的性满足。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2月6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已将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扩大到被害人。本罪的转化情形也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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