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1.注意本罪是数量犯,只有在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时才构成犯罪,不同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因为后者是行为犯。
2.还要注意只有在不能查明行为人毒品的来源时才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这是由于毒品犯罪是对社会危害比较大的犯罪,不能因为无法查清某些情节就放纵了犯罪分子。如果查明了一个人是为了贩卖毒品而持有毒品的,就不能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就要直接定贩卖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讲解】
1.本条规定的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注意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对象是特定的,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及其用于犯罪的毒品和犯罪所得。因此,本条规定的犯罪实际是与一般的包庇罪(第310条)、窝藏、转移赃物罪(第312条)构成了法条竞合关系,应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即特殊规定)。
2.注意本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应当从重处罚。
3.本条规定的犯罪与共犯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事前通谋,这也是所有的包庇、窝赃类犯罪与共犯的区别所在。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讲解】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只能由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构成。
2.注意本罪的转化情形。在本罪中,行为人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主观上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如果行为人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或者是出于牟利的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非法提供的,应当按照走私贩卖毒品罪(第347条)定罪处罚,而不再定本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讲解】
1.本条是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从重处罚的特别规定,它不需要具备累犯的条件。
2.注意前一罪要求是上述的五种犯罪的一种,但后一罪并不要求限于列明的五种。
【特别提示】毒品犯罪是每年司法考试都会出题的地方,因此无论是刑法本身,还是司法解释中有关毒品犯罪的规定都是重点。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讲解】
1.本条是重点掌握的法条,规定的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注意加重处罚的五种情况,其中涉及到数罪并罚问题,(二)、(四)项不数罪并罚。大家要注意,强奸后迫使其卖淫,两行为间有因果关系,是牵连犯,不数罪并罚,但如果是组织卖淫者的强奸行为与被强奸者的卖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要数罪并罚。
2.本条第2款是单独的犯罪,协助者与组织者不是共犯,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各定其罪,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一般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