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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十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讲解】本条是重点法条,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大家要记住。尤其是列举的加重情节,如(二)、(三)、(四)、(五)项都不需单独定罪,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还需注意数罪并罚的问题。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讲解】本条也是重点法条,规定的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要牢记。尤其要注意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第2款规定的行为要作为本罪的结果加重或情节加重处理,不再另外定罪,第3款规定的行为则要实行数罪并罚。这种不同情形的处理,考试中最容易出题。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讲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故意损毁文物罪,第2款规定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款规定的是过失损毁文物罪。 
2.如果行为人在盗窃文物的同时造成文物的损毁,这构成了盗窃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或过失损毁问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在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造成珍贵文物被严重破坏的,则按照刑法分则第328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作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定罪处罚。注意不要混淆了这两种情形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 

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倒卖文物罪。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倒卖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第325条)、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第327条)这三个相似罪名之间的区别。首先,犯罪主体不同:倒卖文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由收藏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构成;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的主体也是特定的,只能由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具有收藏文物合法资格的国有单位构成,注意个人不能构成该罪。其次,犯罪对象不同,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这其中既包括了珍贵文物,也包括了一般文物;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这其中包括珍贵文物,也包括一般文物。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倒卖文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而其他两个罪名没有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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