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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十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 
注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本条第1款的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谋取个人利益的。这条解释经常会出多项选择题。 
下面是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司法解释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第(二)项中注意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三个月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存入银行所获取利息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也不按贪污罪论。例如挪用100万,生了利息10万归自己所有,这10万元也不能定贪污罪。第三项中注意两点:①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②注意本项的意思是行为人挪用公款承担责任,以其主观认识到为限。例如甲挪用公款给乙使用说是买房子,实际上乙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那么对甲是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还是依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这就要以甲主观上的认识为限,甲认为其是买房子所以借给他,那对甲应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定罪。 
2.司法解释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这种做法俗称“拆东墙补西墙”,挪用的数额不累计计算,以案发时还没有归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3.司法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本条实际上是结果加重,性质不变,还是挪用公款。但是限客观原因不能还,不包括有能力还而不归还,否则定贪污罪。 
4.司法解释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涉及到贪污与挪用的区别,二者的目的不同,贪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挪用只是临时的,不是想永久的占有。实际中可以看其是否平账,如果平账了,说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造假账,可能是挪用,这是简单的区分。但是如果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按贪污罪处罚。 
5.司法解释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行为中的数罪并罚情形,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用于走私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走私罪,二罪并罚。 
6.司法解释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本条考过两次。使用人与挪用人何时认为是共犯,我认为一是主观上有共谋,一是客观上对挪用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受贿罪。 
1.注意本条中的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同于被动受贿,也不同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受贿罪中还存在一种所谓的事后受贿,就是行为人在职时为他人谋利,并和请托人约定,在退休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行为也构成受贿罪。 
3.受贿罪和贪污罪在起点数额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上相同,个人受贿的数额5000元为起点,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讲解】 
1.本条大家要注意斡旋受贿,不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便利,其中当然有其职权或地位的影响。但是如果仅仅是利用同学、朋友、亲属等私人关系,而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不构成本罪。 
2.本条还要注意是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的限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讲解】 
1.本条第1款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 
2.本条第三款,如果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则构成犯罪,这一点大家要注意。 
3.《刑法》第390条第2款还规定了一个有关行贿罪的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就是说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个规定容易成为“题眼”,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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