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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十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解】 
1.本条规定的是单位行贿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单位构成,而单位的性质不限。注意刑罚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也是只能由单位构成。 
2.注意如果行为人虽然是以单位的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由此取得的违法所得却是归个人所有的,则应当按照行贿罪对该行为人定罪处罚,而不再定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显,使被告人承担了一定的举证责任,是刑法中的一个特殊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是30万元。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滥用职权罪通常是积极作为的,表现为超越职权、不正当行使职权,既可以时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玩忽职守罪则通常是消极的不作为,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粗心大意,属于过失犯罪。但是应注意这两个罪名都要求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成立犯罪。 
2.本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实际是关于渎职犯罪的一般性罪名,因此与本章中规定的其他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或玩忽职守犯罪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特殊规定优先的原则。 
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扩大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注意本条第2款规定的加重情形,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属于这两罪的情节加重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解】 
1.本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都是常考的罪名,一定要搞清楚两者的区别。徇私枉法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并且公、检、法三机关的人员都可能构成本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并且只有法院的审判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2.注意根据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在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同时,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应该按其中较重的定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3.本条第3款规定的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这是《刑法修正案(四)》中新增的罪名。 
4.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行为人有前三款犯罪行为,并且有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按照其中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战时缓刑制度,这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与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一般缓刑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1)特殊的适用时间,战时缓刑只能在战时适用;(2)特殊的适用对象,战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3)特殊的适用方式,战时缓刑没有明确的缓刑考验期,其考验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4)特殊的法律效果,如果适用战时缓刑的犯罪军人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讲解】 
本条规定的是“军人”的范围,比较简单,考生应当准确记忆。需要注意的是,武装警察也是属于军人的范围,但人民警察不属于。此外,军人也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也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讲解】 
本条是对于“战时”的界定,考生应当注意哪些犯罪在战时应从重处罚。常见的主要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军人叛逃罪(第4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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