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1.依法设立的单位:主要指依法设立的五种单位:公司(公司法规定的两类公司)、企业(公司以外的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机关(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协组织是按国家机关对待的)、团体(不同人群的自治组织,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范围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非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资格(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财产,尤其要有独立的财产,因为单位犯罪是要判处罚金的)。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注意: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要看它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按单位犯罪处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犯罪行为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定罪处罚。
2.为了单位的利益(非个人利益)。一般来讲,为单位谋取的都是非法利益,但是单位的过失犯罪很难说谋取的是非法利益。总之,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利益,不能为个人利益。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最后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某几个人所有,那就是为个人利益犯罪,只能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处理。
3.以单位的名义。如果以个人名义,只能按个人犯罪定罪处罚。
高法解释: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已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注意:追究的时候,不能把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把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几种情况。(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九九九年)
下列四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以个人犯罪或者自然人犯罪论处: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如远华案);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这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是盗用单位的名义来实施个人犯罪)。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一般采取“双罚制”(或两罚制、两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现有的规定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如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还有某些过失犯罪,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四)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按照单位犯罪定罪处罚。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要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环境资源、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五)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法院批复: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作用大小量刑,不区分主犯、从犯。但是,如果主从关系非常明显,也可以区分主犯、从犯。
(六)单位犯罪的自首。如果由该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能够代表单位意志投案自首,符合法定自首条件的,也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自首。
2002年两高、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规定: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尽管只在走私犯罪中规定,实际上应该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单位犯罪)。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例:
下列哪种犯罪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可以)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可以,但采取的是单罚制)
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特殊主体和单位特殊主体。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但单位限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或依法配置枪支的单位)
4.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可以,且采取两罚原则)
6.走私武器、弹药罪;(可以)
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可以)
8.伪造货币罪(不可以)
9.金融票据诈骗罪;(除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外,其他均可以由单位构成)
10.信用卡诈骗罪;(不可以)
1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可以)
12.合同诈骗罪。(可以,但是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不能由单位构成。但是有时单位也可以实施盗窃罪,如单位偷电,按司法解释,这种犯罪不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对实施盗窃、诈骗的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但在量刑时要酌情考虑他是为了单位而实施该行为的情节,酌情从轻)
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中,也存在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以构成,没有特定身份的要求。但是有些犯罪只有特定的单位才能构成,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仅限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或依法配置枪支的单位。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97年刑法规定逃汇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单位,现在刑法修改为一般主体。
另外注意,刑法规定有些犯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自然人实施不构成犯罪,如逃汇罪、单位受贿罪,这种犯罪理论上可称之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即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只能由单位实施的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只是它们采取的是单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