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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冲刺重点难点(刑法学)之犯罪构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日

  2.犯罪构成

  定罪(定性):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

  对象

  还要注意量刑问题:考试方向——法定处罚情节

  第二节 犯罪客体(非重点,一般了解)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注意: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别是分八节和九节,每一节实际上也是一类犯罪。

  (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还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抢劫罪、贪污罪。

  二、犯罪客体的作用

  犯罪客体的作用对定罪有直接的作用,但是犯罪客体在实践中定罪的作用不大。

  主要作用在于犯罪分类的需要。刑法分则分为10章,第3章、第6章各分几节,就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划分。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了解)

  对象应该放在客观要件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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