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主体、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重点掌握后三个要件。
客观方面要素: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手段、行为的方法、行为的时空条件。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都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作为条件。
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这种犯罪的停止形态或未完成形态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也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情形;
交通肇事罪,逃逸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加重的犯罪构成。
强奸罪、抢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均有加重处罚的条件
加重的犯罪构成有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很多结果加重犯,但是必须是法定的。抢劫、强奸致人死亡都属于结果加重犯。
以结果以外的其他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称为情节加重。
区别:结果加重犯没有犯罪未遂的问题,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
三、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
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1.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法条的规定
具体罪状的问题,分则法条构成的要件,还有总则的要件,犯罪主体的一些要件,故意过失的概念等。
比如:交通肇事罪,法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致人死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条时,首先看基本的犯罪构成;
主体——16岁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体;
客观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铁路职工造成重大铁路运输事故的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必须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发生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内。
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后果心态应该是过失的,不能是故意的。从法定刑可以看出。刑法总则对过失界定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心态,交通肇事罪只能解释为过失犯罪。
侵犯客体——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
至于后面的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具备这个情节要依照分则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