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定性(第229条)牵连犯但以“法定的一罪”论处,直接定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2、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如何定性与区别(第238条第2、3款)前者属于结果加重犯,后者属于转化犯,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
23、绑架过程中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处理方法(第239条)原则上直接以绑架罪论并判死刑,注意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其对绑架罪本身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绑架过程,杀害被绑架人的,对杀人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但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2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容易相伴随而产生的其他行为如强奸、侮辱、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之间的关系(第241条第2、3、4款)实行数罪并罚。
25、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不同定性(第242)一般情形下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采取聚众的方式的,则对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论处,而对其他参加者仍定妨害公务罪。
26、邮电工作人员私开、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如何定性(第253条第2款)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27、重婚罪的行为范围与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有所不同(第258条、第259条)前者仅限于结婚,而后者不仅包括结婚的行为,还包括同居的行为。
28、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如果时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263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时冒充军警招摇撞骗的定招招摇撞骗罪并以279条第2款从重处罚;如果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注意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则根据450条规定,仍应定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9、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定性(第289条)首先明确聚众“打、砸、抢”本身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对该行为应根据具体危害情形而定不同的罪:即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是抢劫或者毁坏公司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0、赌博罪的构成要件(第303条)其构成要件要求非常明确,即主管上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客观上有三种行为之一即可:一是聚众赌博,二是开设赌场,三是以赌博为业。
31、第307条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刑事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构成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
32、拒绝作证行为而可能构成犯罪的仅限于间谍犯罪方面的证据(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罪,其他情形下拒绝作证的行为依罪行法定原则目前很难定罪。)
3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进行帮助转移的行为构成转移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买赃自用或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312条)
34、骗取出境证件罪仅限于犯罪目的是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非个人使用等(第319条,)如果仅为个人使用而骗取出境证件,应作为322条得到偷越国边境罪——很有肯能是该罪的预备犯。
35、公民个人将合法收藏的珍贵文物进行自售或自赠处理而构成犯罪的仅限于将文物处理给外国人(325条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3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仅限于国有单位处理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情形(327条)
3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过程中,并有从中盗取了珍贵文物或者严重破坏珍贵文物情形的,应当作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加重构成处理(328条)此中情况下故意或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的行为不单独定性。
38、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之间的关系: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336条)
3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347条)
40、包庇或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的定性(即与310条包庇、窝藏罪的关系),隐瞒毒赃行为与191条洗钱罪的关系(349条相对而言是一特殊条款)
41、组织卖淫罪也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的关系(358条)组织行为是一个复合行为,可以包容强迫卖淫罪的行为;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罪犯罪活动虽然从理论上看符合共犯关系,属于帮助犯,但立法上将该帮助行为单独定性,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
42、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如何定性(359条第1款第2款)一般以引诱卖淫罪定罪论处,如果引诱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则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