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刑法学复习重点难点110例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19日


  7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要求其目的必须是骗税偷税,否则不构成本罪。

  7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诈骗罪处罚。

  73、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给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

  74、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的,是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

  75、报复陷害罪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76、破坏选举罪,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破坏选举的,其暴力行为可能会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在此,可看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行为人使用贿买等手段破坏选举的,可能触犯行贿罪,但是不需要数罪并罚。

  77、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同时又犯有重婚罪,按照破坏军婚罪处罚。

  78、抢劫罪中药物麻醉、强行灌醉等方法,被害人的状态必须是由犯罪分子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是由于其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与犯罪分子没有关系,犯罪人只是利用这种昏睡状态取走财物的,属于盗窃一类的犯罪,不是抢劫罪。

  79、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部队,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罚。

  以上两种情况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定抢劫罪。

  80、在夺取被害人项链、耳环时,致使被害人耳部,脖子受伤,一般认定为抢夺罪。

  8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不以信用卡中的存款余额为标准。

  82、盗窃信用卡、存折、存单等金融票证,又冒用或者骗领现金的,通常还是以盗窃罪一罪处罚。

  83、盗窃毒品、加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也可以成立盗窃罪,但是因为持有或者使用、贩卖又触犯其他罪的,应当认为是一种结果行为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84、合同诈骗罪: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指经济合同。追诉树额,个人5000到20000元,单位50000到200000元。

  85、贷款诈骗罪主体不能是单位,但是单位可以定合同诈骗罪。

  86、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的有关银行结算凭证是假的如果使用的是真的金融凭证诈骗的,不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但能成立诈骗罪。

  87、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该择定诈骗罪。

  88、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必须同时具有非法使用和造成严重后果两个客观要素。

  89、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9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91、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组织性;经济实力;暴力性;对社会行业的控制性。

  9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对象限于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9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主体特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94、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盗窃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

  95、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发生的场合和行为对象不同,包庇的作假证明限于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对以假证明的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应以包庇罪处罚,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毁灭罪迹的行为,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96、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处罚。

  97、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行为对象是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查封、扣押、冻结。

  98、破坏监管秩序罪,限于正在被依法关押服刑的已决犯。

  99、骗取出入境证件罪,主观上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为单个人或者自己使用不构成犯罪。

  100、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不是盗伐是滥伐林木罪

  101、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2、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103、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将专款挪归其他公共用途或者非个人使用,如果归个人使用定挪用公款罪。

  104、受贿罪中,贿赂物是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不包括美色、迁移户口、升学就业等非财产性利益。

  刑法修正案(六)

  105、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

  10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实体。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对象范围从“安全生产设施”扩大到“安全生产条件”。删去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犯罪构成要件,为追究不重视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和建设,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107、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是单位故意犯罪。妨害清算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以后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即公司、企业因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破产,依照法律规定在清理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的活动期间发生的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犯罪行为;而修正案新增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犯罪行为。二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是区分二罪的关键。“实施虚假破产”的时间界限应当截止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日,或者因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日。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从提出破产申请之日起,在此之前一年之内恶意处分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无效。如果行为人实施本条规定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的,就构成虚假破产罪。

  108、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修正案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原来四种犯罪的基础上,又扩大到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具体罪名达到几十种。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章中的所有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两节中规定的所有犯罪。

  109、将以暴力、威胁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110、将枉法仲裁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