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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讲义(八)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4日
五、金融诈骗罪

  1.本节规定的8种诈骗罪,都是诈骗罪的特例。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其罪名不能定诈骗罪。

  2.本节第193-196条、第198条关于行为方法的多项规定极易成为多项选择题的考点,应予以高度重视。不能嫌麻烦而不看、不记。

  3.信用卡诈骗罪:

  (1) 信用卡的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对刑法中的信用卡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限于贷记卡,还包括借记卡等。

  (2)修正案(五)的修改: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增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之一。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数额应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为准,并不以信用卡内所存的的全部金额认定。

  (4)伪造信用卡后又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信用卡罪的牵连犯,要择一重罪处罚。

  (5)拾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的,定盗窃罪。通过银行柜台提取的,定诈骗罪。

  4.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注意本条第4项、第5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数罪并罚问题。

  5.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不能由单位构成!哪些常见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是一个日趋重要的考点,大家要下决心记住重点犯罪有无单位犯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1.偷税罪是不作为犯;构成犯罪是双条件都具备“数额加比例”。

  2.抗税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例: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注意第204条第2款“一行为两罪”的问题。

  4.注意205条、206、208条各自的第2款:均不并罚。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1.本节罪名较少,也很清晰。掌握本节的关键在于掌握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概念。

  2.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要同时具备(1)已注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3)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3个条件。

  3.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4项: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定本罪,而不是诈骗罪。

  4.第219条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罪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还包括非法披露自己通过非法和合法途径获得的他人的商业秘密。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节有几个罪名较为重要,应重点掌握。

  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

  2.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注意五种诈骗形式。冒用与借用不同。借用不构成犯罪。

  3.第225条: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快要成为一个“口袋罪”了。以下行为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非法经营彩票。

  4.第226条: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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