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共性问题:本章有近百个罪名,一直是复习的难点和考查的重点。仍强调化整为零,分节记忆,节内比较。深入掌握重点犯罪。注意本章犯罪的成立标准各不相同。如第143、144、145、153条的不同规定。
◆本章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并不多,列举如下:
(1)《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5—169条(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2)《刑法》第171-173条,关于假币的犯罪
(3)《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4)《刑法》第202条抗税罪
本章第一、二、七、八节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尚未销售,但货值达三倍以上的,可定未遂。
2.本节的其他犯罪均为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产品,如食品、化妆品等。这是典型的法条竞合,但其处罚原则是有重从重(第149条)。
3.第145条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成立要件由“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修改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二、走私罪
1.本节的核心犯罪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
◆注意变相走私(154条)和间接走私(155条)。
2.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与贵重金属,只包括非法出口。非法进口的,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第152条第2款走私废物罪:《刑法修正案(四)》规定了此罪。
4.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罪从重处罚,但罪名仍为本来的罪名,如走私文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6.走私特定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白银、淫秽物品等,不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为犯罪成立条件。走私淫秽物品罪还要求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本节没有前两节那样唯一的核心犯罪,需要根据罪名比较记忆。注意第165-169条的犯罪主体均为国有单位人员。但165条还要求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1.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时;第159条抽逃出资罪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2.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都是提供了虚假的报告,但两种报告内容不同,发生的阶段也不相同。
3.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修正案》新增加了一个罪,作为第161条之一: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4.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犯罪主体为普通公司、企业,国有、非国有单位均可。
5.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行贿罪和受贿罪的特例,特在主体上。其他构成要件和行贿罪、受贿罪一样。
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6.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第406条对照记忆。被骗是因为失职造成的。
7.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第397条仅是主体不同。
8.第169条之一: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体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注意各种表现方式。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区分第175条高利转贷罪与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区别都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2.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采取欺诈方式,无非法占有目的。
3.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的定性:非国有公司的,定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的(含其委派人员),定贪污罪。
4.第191条:洗钱罪。共七种上游犯罪:毒品、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
5.第191条与第312条对照记忆:为所有犯罪洗钱都是犯罪。但7类之内构成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