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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讲义(二)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4日
 刑法总则——犯罪论

  本部分重在理解,要看到问题的实质,才不会被各种“白骨精”迷惑。本部分的知识点主要包括: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四要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其联系见结构图。

  第一部分 基本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特征、分类、要件,这部分内◆单位犯罪的要件:(1)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2)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由单位职工实施。职工不与单位构成共犯。

  ◆注意不构成单位犯罪的:(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的(仅这种企业要求法人资格);(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3)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但有例外。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对于实践中发生的单位实施的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并无一个统一的做法。目前比较明确的有以下四个罪的处理:

  1.单位盗窃案件、抗税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2.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罪: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容不会直接考到,但极其重要。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通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简言之,犯罪构成就是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的要件。因此,它具有法定性。

  2.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定罪时一定要兼顾主客观。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立法:每个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明确。对于司法: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认定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都需要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犯罪构成进行不同分类。常用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一个合格的犯罪主体、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一个罪名,既遂——单独的既遂犯。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请分析戳破他人汽车四个轮胎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五)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性质。注意犯罪客体对定罪的重要性。我国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根据行为损害的客体来给犯罪进行分类、确定罪名和处罚。例如同样是盗窃,如果盗窃普通财物,构成盗窃罪;如果盗窃枪支弹药,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如果盗割通信电缆,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如果偷剪国防通信线路,则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

  三、犯罪主体

  注意:主体不同能够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轻或从重量刑的不同。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不仅要能辨认,还要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1.未成年人:

  A.总表:参见分图示意。(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有些内容值得关注。该解释通篇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该解释中有些解释只是对以前规定的重申,有些则是新出台的。以下问题是应当注意的:

  (1)《解释》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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