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
1.李某,男,28岁,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被其所在区的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05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拘传至分局,让侦查人员张某对其进行讯问。李某否认对他的指控,并提出要聘请律师。张某告诉他现在不能请律师,同时将其关在一间屋内让其仔细考虑不交代问题的后果。李某同时还被告知:我们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要你说了,就什么事儿没有,否则,即使你没有罪我们也可以照样将你一直关下去。
在被隔离3天后,李某受不了这种不能吃喝拉撒的日子,为早日回家,李某写下了为他为谋取私利而向外国人提供某项党内文件的供述。侦查人员问其有何证据,他想了想说:资料已给外国人了,没有样本,但他收了对方给付的10000元美金,(事后查明是李某开出租车的妻子多年攒下的),于是张某当即决定逮捕了李某,将其羁押。案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后,李某要求委托辩护律师,但检察院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李某的请求。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退回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3日内区检察院又将案件起诉至区人民法院,法院无奈只好受理并安排审判员小刘独任审判,小审查起诉。小刘在法定期限内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书送达李某与区检察院后,双方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和抗诉,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也于判决书生效后被释放。
问:此案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问题?简答理由。问: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判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贝卡利亚
“追诉者没有证明,被告人便没有罪责。”——罗马法谚
请:
1. 运用诉讼法原理对上述法条和言论进行分析;
2. 结合其中渗透的理论谈一下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
答题要求:
1. 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 不少于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