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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冲刺班刑事诉讼法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9月11日

五、司法文书
何某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 年(1998 年),刑罚执行3 年后(2001年8 月1 日)被假释,假释后,何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 年10 月至2004 年3 月,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2 年间,就获利达2 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其赌友纪某欠其赌债1 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年5 月的一天,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纪某刚放学的8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姚某家。然后请文才较好的姚某代其写给纪某一封措词严厉的信,威胁:纪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4万元(1 万元钱并且另加3 万元的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纪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获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
间,何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侯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本案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2004年7 月23 日以×法刑初字[2004]第23 号判决何某只构成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8 年;姚某不构成犯罪。××区检察院现欲依法提起抗诉,请拟写抗诉状。
答题要求:
1、文书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 相关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答案
一、单选选择题
1、D 2、D 3、B 4、D 5、B
6、D 7、B 8、B 9、B 10、D
11、C 12、C 13、B 14、C 15、D
16、C 17、D 18、D 19、A 20、C

二、多选选择题
1、ABCD 2、AB 3、AC 4、ABC 5、ACD
6、ABD 7、BCD 8、ABC 9、ABCD 10、ABC
11、BCD 12、AD 13、ABC 14、BCD 15、AD
16、AD 17、AC 18、BC 19、ABCD 20、A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BCD 2、ABD 3、 D 4、AC 5、B
6、AC 7、C 8、ABCD 9、ABCD 10、C
11、BD 12、ACD 13、BC 14、CD 15、AC
16、AC 17、CD 18、ACD 19、ABD 20、BC

四、案例分析
(1)区公安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是错误的,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2)本案中由侦查人员小刘对李某进行讯问是错误的,应不少于2人。
(3)侦查人员将李某拘传至公安分局后不允许其回家达几天,违反了12个小时的规定。
(4)侦查人员不让李某吃喝拉撒不仅是非人道的,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属于变相肉刑。同时侦查人员对李某说“只要你交代问题,就没事后”的话属于引诱与欺骗的方法取证,是违反的。
(5)由侦查人员小刘一人自己决定并将李某执行逮捕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6)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允许李某委托辩护律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7)区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违法的,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应由中级法院进行审理。
(8)区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是错误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9)区人民法院安排审判员小刘独任审理是错误的,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也不能独任审判。
(10)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错误的,此案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公开审理。
(11)区法院直到判决生效后,才将李某释放是错误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五、司法文书
××市××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2004]第11 号
原审被告人:何某,男,37岁,1967 年2 月3 日出生,××市××区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公司建筑工人,住××区×路×号,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2001年8月1 日被假释。2004年5月13 日因涉嫌赌博、绑架罪被×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18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姚某,男,35岁,1969年5 月2 日出生,×x 市×县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县×村,未受到刑事处罚。2004 年5月13 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18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区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区看守所,已于2004年7月23 日释放。
原审被告人何某赌博、绑架一案,原审被告人姚某绑架一案,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04年6 月23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以×法刑初字[2004]第23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何某不构成赌博罪,构成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姚某无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何某为了过上有钱的日子,在2002年10 月至2004年3 月近2 年的时间内,多次参与赌博,并把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获利达2 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而其假释考验期间到2003年8 月份才结束,可见,何某是在假释考验期间就实施了赌博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86 条的规定,属于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应当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
二、何某将纪某刚放学的8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的行为属于绑架的行为,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索要纪某欠下自己的1 万元赌债,而且还勒索了远远超出赌债部分的3 万元,属于勒索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 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注意的是如果何某仅仅索要赌债1 万元,虽然这是非法债务而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2000年6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此行为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再定绑架罪。但在本案中,何某不仅是为了索取赌债,更主要目的在于是勒索财物。
三、姚某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因为绑架罪是一个继续犯,绑架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并未结束,还有勒索财物的行为,而姚某虽然没有参加直接的强行绑架行为,但其对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勒索财物的绑架行为实施帮助,虽不是事先共谋但属于事中的共谋,也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应当以绑架罪论处。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于帮助犯即从犯,根据《刑法》第27 条第2 款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何某存在两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一是何某的绑架罪是在盗窃罪假释考验期满之后的5 年内实施的,符合累犯的条件,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何某归案后在羁押期间,如实主动揭发了邻居侯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某构成赌博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绑架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何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姚某构成绑
架罪共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
条的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04 年7 月25日(院印)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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