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冲刺点题班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9月13日

二、多项选择题
21.下列不构成犯罪的是( ) 
A.甲司机开车时,突然心脏病发作,方向盘失去控制,车子冲到路边,撞死一路人
B.乙女欲杀死丈夫,于是找到一张丈夫的照片,在照片的背面写上生辰八字,然后将其烧毁,欲借助神力将丈夫杀死
C.丙在16周岁生日那天偷了价值2万元的钻戒送给女朋友 
D.警察丁与一朋友开玩笑,拿起枪瞄准他的朋友,不料枪里真的有子弹,结果丁的朋友被当场打死
22.王某不识字,在女儿家暂住,见女婿从床底下取出一瓶酒来喝,王某问该酒可以治疗什么病,女婿说“可以治腰痛”,王某喝后将药瓶放回原处。过了两天,王某的亲戚赵某来就热情招待,到房间从床底摸出一个瓶子(此药同药酒颜色一致,实为农药)。倒碗内端给赵某喝,赵喝后不久即中毒身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王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C.王某的行为与赵某死亡间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D.王某的行为与赵某死亡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23.下列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是( )
A.甲与乙有仇,某日甲见乙手持匕首朝自己走来,于是随手捡起一块石头朝乙砸去,致其重伤,后来发现乙拿的是一把玩具匕首
B.某日,的士司机甲被劫匪乙在车上劫去1000元,待劫匪下车离开后,甲开车追劫匪乙,并将其撞死
C.某日,甲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遇到仇人乙,甲唆使狗去咬乙,乙边抵挡边冲到甲面前,捡起石头将其头部砸伤,甲慌忙逃走
D.甲乙两人在饭馆吵架,后来经别人劝开,乙突然一刀刺向甲,造成重伤
2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欲杀死仇人钱某,有一天趁钱某一人在家,用刀连砍钱某数刀,钱某倒地不省人事,李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于是离开,后来,钱某被家人及时救活。李某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
B.张某得知某日深夜2点,某商店无人值班,于是驾车前往,当他正在用刀具撬开财物室窗户的时候,突然门响了一下,以为保安来了,遂溜走,结果是风吹响了门。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C.章某看到对面五楼的房间只有一名女生在睡觉,于是起了强奸的念头。他潜入对面楼里,靠近女生的床边,发现睡熟着的女生是自己的同学,怕被认出,便立刻夺门而跑。章某的行为属于中止
D.某日深夜,甲欲前往乙家杀乙,路上遇到几名警察巡逻,深感害怕,决定放弃杀乙,返回家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2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有( )
A.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B.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C.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D.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6.关于共犯的中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帮助犯要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地撤回自己的帮助。例如,甲为乙的杀人行为准备手枪,如果甲撤回了自己的手枪,那么甲成立中止犯;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参加杀人行为,但还是提供了手枪,那么甲成立杀人既遂,而不是中止
B.教唆犯要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地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因为教唆犯是造意犯,如果教唆人不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那么无论教唆人有没有参加实行行为,被教唆人的犯意都已经酿成。只有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才能终止整个犯罪,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C.被帮助人、被教唆人,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预备行为,或者中止犯罪实行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被帮助人、被教唆人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并且,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帮助人和教唆人
D.共同实行犯,要成立犯罪中止的,必须有效地阻止其他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乙两人共同杀丙,甲中途后悔,所以劝乙放弃,但是没有成功,丙还是被乙杀死,那么甲不能成立中止,而是成立既遂,因为他的中止行为缺乏有效性。不过,他的行为可以在处罚时适当考虑。
27.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B.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C.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D.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数罪并罚 
28.下列属于转化犯的是( ) 
A.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B.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C.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D.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9.下列情形中,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是( )。 
A.某看守所警察甲利用值班之机,徇私情故意放跑因受贿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 
B.某法院法官乙在行政案件审判中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情节严重 
C.警察丙在对陈某的抢夺行为进行侦察过程中,因接受陈某家属的吃请而隐匿陈某犯罪的证据 
D.警察丁为使其仇人王某刑事追究,捏造王某犯罪的事实,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致使王某被无辜羁押100天 
30.甲某经营的酒店一直生意清淡。后来,一些打扮入时的小姐入住后,便常有男客来访,生意开始兴隆。甲某知道这些小姐在利用其旅馆卖淫,但为了生意,佯作不知。有一名13岁小姑娘乙某因为找工作没着落暂时住在该旅馆,甲某劝其不要再找工作了,不如像其他小姐一样“接客”赚钱轻松,并且说有一个 “大款”就喜欢年龄小的姑娘。如果愿意,可以出大价钱。乙某经不住劝诱,开始接客卖淫。后来甲某为乙某介绍了5名嫖客。再后来甲某想与乙某睡一觉,乙某不同意,甲某便以向其家人揭发乙某卖淫威胁,乙某被迫同意。甲某的行为可能构成( ) 
A.容留卖淫罪 B.引诱幼女卖淫罪 C.介绍卖淫罪 D.嫖宿幼女罪 
31.2005年1月8日晚7时30分左右,吴晶晶乘坐勾海峰驾驶的出租车,目的地是位于滨江区水电新村的家。当车行至吴晶晶家所在小区停下后,双方因服务态度、车费等问题发生口角。勾海峰盛怒之下,先用手掐住吴晶晶的颈部,后又用座位布套上的绳子勒其颈部。在认为吴晶晶已经死亡后,勾海峰将她运至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抛入该区5号大街南端西侧路边一窖井内,最终导致吴晶晶死亡(溺水死亡)。之后,勾海峰拿走了吴晶晶的手提电脑、手机等物品。则勾海峰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及盗窃罪 
B.故意杀人罪及盗窃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及抢劫罪 
D.属于因果关系认识作为错误
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B.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C.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D.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