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司法考试刑法试题(一)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A 4.D 5.D 6.B 7. C 8.A 9. A 10.C 11.D12.D 13.A 14.A 15.D 16.B 17. C 18. A 19.A 20.D
二、多项选择题
21. ABC 22. BD 23.ABD 24.ABC 25.ABCD 26.ABCD
27. ABCD 28.ABCD 29.ABD 30. ABC 31.BD 32.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33.ABC 34.A 35.ABD 36.D 37.AD
38.AB 39.BCD 40.C 41.A 42.ABC
四、有争议真题
1.C 2.BCD 3.AD 4.A 5.ABD 6. BCD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技巧
(一)卷四案例分析题一般按五步骤进行:
第一步:“找行为”。根据通说,罪数的确定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在司考中,笔者认为通过找行为的方法来确定罪数则比较可行,因为寻找构成要件是件复杂的事情。一般认为,找到了几个行为就找到了几个罪名。
第二步:“析行为”。所谓析行为,就是对找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看它们之间有无包容关系、牵连关系、竞合关系、转化关系、吸收关系,等等。通过析行为,基本上可以把罪数确定下来。
第三步:“定罪名”。确定罪数后,紧接着就是确定具体罪名:包括罪与非罪(年龄、主观方面、正当防卫等方面考察)、此罪与彼罪。
第四步:“定形态”。犯罪形态是分析题中经常会涉及到的,包括共犯形态、停止形态等,特别是共犯中的停止形态的认定。
第五步:“论处罚”。前四步都是定罪部分,第五步则是考察量刑部分。在分析题中,并不需要写出具体的处罚情况(如判决多少年等),但下列两种情况可能会考到,因而在做题中必须注意:一是法定量刑情节的把握(如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二是对一些特殊的法定刑的把握(如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判死刑等)。
(二)卷四问题类型
第一类:(1)根据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3)根据刑法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1、定性(罪名、罪数、共犯形态、罪数形态);2、量刑(法定情节)
第二类:(1)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答:针对问题回答
第三类:(1)分析各行为的性质。(2)如何定罪处罚。(3)如何定性。
答:1、定性(罪名、罪数、共犯形态、罪数形态)
(三)罪数认定
1.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有:(1)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法条之间没有从属或交叉的关系;而法条竞合犯触犯的数法条之间必有从属或交叉的关系。(2)想象竞合犯处罚:A特别法优于普通 B重优于轻法(交叉、明文规定(如伪劣产品犯罪)
2.转化犯的问题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3.包容关系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的情节,不要数罪并罚的情形主要有: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4.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4)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399条第3款)。
5.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
二、模拟考题
1.李某原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06年3月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2001年: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被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多次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公司遭受100多万元损失。2002年,李某受朋友王指使,明知王某在走私毒品而挪用本单位100万元现金给其做毒资,并收受王某给予的10万元好处费。2003年,甲为了使单位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出口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结果被国外相关部门查处,经查验,该电器产品不会威胁消费者的安全。2004年,李某酒后携带凶器在办公楼道强奸妇女,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领导李某,便喊李的名字,李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开个玩笑。”2005年3月2日,李某外出开会,其司机在超车时,将在人行道上系鞋带的妇女赵某撞倒,身受重伤。此时司机某踩了刹车,但听李某说,“去他的,我们走。”于是司机驾车逃跑,赵某由于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问题: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刑事法律分析李某的刑事责任
2.2004年钟某在担任某村主任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代征、代缴税款,用于其个人挥霍、享乐,罪行暴露后逃到某偏僻农村,通过变造身份证在该地隐居下来,并在一乡镇企业获得一份会计工作。2年后与当地一妇女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按规定他们只能生一胎,其妻被节育。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钟某重男轻女,非要再生一个儿子。于是擅自为妻子摘取宫内节育器,使妻怀第二胎。在其妻怀第胎初期,县计生委根据群众反映派人上门作工作。钟某非但不听,反而将县计生委的工作人员打成重伤,此事在当地群众中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钟某知道这下闯了祸,于是带乡镇企业的10万元现金,携妻女逃到上海。2006年7月以来,为了生存,钟某在上海组织了一些未成年人,强迫他们在外滩进行乞讨。10月,钟某妻子产下一女婴,钟某很不高兴,一气之下就把婴儿而丢进黄浦江,幸好被人救起。11月,钟某伪造某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与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贸易公司先期给付钟某5万元贷款,待合同履行完毕后,贸易公司将全部货款补齐,钟某拿到5万元货款携家人后逃匿。12月,在妻子劝说下,钟某来到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所有罪行。
问题:钟某涉及到的罪名有哪些?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刑事法律分析李某的刑事责任。
3.甲、乙是同乡,一起在上海打工。由于缺乏技术,难以赚钱,遂相约从1998年开始实施犯罪行为。1998年2月至2000年2月两年间,甲、乙两人事先约定,由甲出面用黄铜制品冒充金饰品向路人行骗,乙在一旁帮着兜售,两人先后数十次用相同的方法骗得人民币80000元。甲、乙最后一次行骗时,被丙识破,甲便唆使乙殴打丙,丙被迫还击。正好路过的行人丁见状,误认为丙在抢劫,便用随手捡得的砖块猛击丙,造成丙头部严重破裂,构成重伤。甲、乙趁机逃脱。2002年4月7日晚,甲、乙二人受己的委托,将己的债务人私营业主戊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戊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他答应通知家人拿10万元支付己的债务,否则除掉戊,戊被关在空房内三天。2003年8月,甲约乙一起去教训甲妻(甲实际上想杀死妻子),乙于是同去,结果甲却杀了其妻。2004年1月,甲某与情妇关系恶化,便让乙某帮助杀死其情妇,乙同意。期间甲乙二人多次预谋,甲某还带乙某到情妇家窥伺作案地点,辨认情妇。某日甲某与乙某电话联系,称当日下手机会最好,让乙某以抄电表为由进入情妇家,将其掐死。乙某按甲某授意,到情妇家,假装看电表,伺机作案,后因不忍下手而离去。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4.2005年2月13日,王某、胡某二人以每包20元的价格花200元买了10包茶叶。并于晚上强行闯进某歌舞厅老板张某的家中,他们以每包500元的价格强行推销给张某,否则威胁要向警方揭发张某从事容留妇女卖淫活动,张某迫于他们的淫威花了10000元买20包,后张某报案。2月20日,王某、胡某二人去博物馆枪杀张某,结果两人开枪均没击中,王某却击中了一件一级文物。3月18日,王某、胡某二人经过一段时间密谋,商定对一家银行实施抢劫。后感到人数不够,又邀约李某(17岁)提供作案工具,李某同意。作案前,王某、胡某二人制定了详细计划。3月27日上午,王某、胡某二人商定:当晚到银行作案,如果有人发觉,就用刀子逼住或把人打昏,接着王某和胡某又察看了地形,选择了作案后的退路,并让李某带着作案工具当晚8时在银行门口等候。下午,李在买水果刀等作案工具时,因行迹可疑,被当地公安人员盘问,李蒙混过去,心中害怕,打电话告之王某、胡某二人,说自己得了急病去不了。胡某得知李不来,预感到什么,也很害怕,晚上去公安机关自首,并向警方揭发王某晚上的行动。王某当晚8时等候胡、李二人不果,由于没有作案工具,就只好放弃抢劫,正要离开,发现银行门口有一长发少女,顿起歹念,遂把少女打昏在地,欲强奸,才发现该女子实为男子。正当王某欲离开,胡某带着警察赶到,王某被抓。据王交代,王为自由职业者,其妻子为某国有单位会计,2003年6月,王与其妻子合谋,利用其妻子的职务便利,采用篡改发票的方法,骗取了该单位的20万元。2004年7月,王某对信用卡非常感“兴趣”,持有了大量的其朋友伪造的信用卡,并且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多张信用卡。2004年9月,王某盗窃一把手枪,在野外练枪法时,不小心把一段国防通信线路打断,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问题:结合刑法原理与刑法规定,分析王某、胡某、李某、王妻的刑事责任。
5.朱保因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失业在家,一日与高中同学打麻将,突发奇想,就想在家里开设一“茶馆”,招同学朋友来打麻将。朱保遂在郊区租了一隐蔽的住处,向爱打麻将的同学朋友发出邀请,但其本人自称“手气不好”,从不亲自参与,而只在一旁提供茶水点心服务,从中抽“份子”,每桌每小时25块钱,“小费钱”另给。久而久之,朱保开设的“茶馆”在当地名声大了起来,每日收入竟有五六百块钱,朱保还租了一辆汽车,为前来赌钱的同学提供接送服务。朱保的同学肖汉和樊明,经常在朱保处赌钱,见朱保发财,便提出要求入伙加入,被朱保拒绝。两人就想“搅场子”,于2002年2月间穿着从街上杂货摊买来的警服、警棍、仿真玩具手枪,假冒警察冲入朱保的茶馆“抓赌”,“没收”财资8300元。朱保从此没有声张,只是向肖汉和樊明想要回8300元钱,被二人拒绝。于是朱保也来一个“黑吃黑”,于2002年3月间将肖汉的女儿从幼儿园接走,关押在一地下室内,打电话叫肖汉拿8300元钱赎人,肖汉一直没有回应,十来天朱保未给肖汉的女儿送饭竟致其活活饿死。肖汉得知噩耗后持一铁棍上门报复,照着朱保的脑袋就打,被朱保夺过铁棍将肖汉打成重伤,其本人也受轻伤。则本案中朱保、肖汉、樊明各构成何罪,试分析之?
6.葛某,个体户,因业务关系与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部的会计杨某、出纳朱某认识。2001年5月间,葛某找到杨某,说自己因做生意想贷款但又没有抵押,能不能另想他法从银行的帐上搞出10万块钱借他用一用马上就还,并许诺会给其好处。于是杨某利用职务将银行客户资金10万元挪出,在帐上写明去向为“拆借,3个月后归还”,借给葛某使用,后葛某2个月后归还10万元时给杨某1万元作为“辛苦费”。后葛某见出纳朱某与银行另一出纳共同管理保险柜现金,就劝说朱某一起与他盗窃保险柜,朱某同意。2002年4月13日,朱某向葛某要了一把螺丝刀将业务部窗上钢筋锯断。2002年4月13日上班时,朱某又将葛某带入营业部藏在一大壁柜中,中午趁营业部其它人员吃饭之时,将钥匙给葛某并指认了保险柜及另一位有钥匙的出纳的办公桌,并告知现在银行没人,于是也出去吃饭。葛某遂先撬开另一位有钥匙的出纳的办公桌得到第二把钥匙,连同朱某给的钥匙,用两把钥匙打开保险柜,窃得现金26万。之后又撬开朱某的办公桌,以免其受到怀疑。两人事后各分得13万。分析本案中杨某、朱某、葛某各构成何罪?
7.牛某1997年因诈骗罪被判刑4年,于2001年11月刑满释放。牛某被释放后,参加了当地的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夜总会,组织多名青年男子向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2年间非法获利25万元。2002年杨某参加某区进行区长选举,为击败竞争对手,就请牛某、崔某等黑社会成员帮其将另一侯选人邵某打成残废,从而不能参加竞选。牛某、崔某(17周岁)一同谋划伤害邵某,两人约定在2001年6月18日晚趁邵某下班回家时将其打伤。但由于崔某害怕,并没有去现场。牛某一人将邵某打成重伤。牛某觉得杨某付的1万元太少,就打电话给杨某,让杨某再拿1万元,否则就向公安机关告发。杨某只得再支付1万元。2003年2月,牛某准备改过自新,遂脱离黑社会,便应聘到某私营公司任会计。5月,周某找到牛某(周与牛某在监狱服刑时成为朋友),谎称购买木材,需款20万元,要求帮助解决。牛答应帮忙。6月牛某挪用20万元单位资金给周某。周某用此款偿还了个人债务。9月,周又找到牛,谎称去东北订一笔木材的合同,已付押金18万元,还需款50万元,要求帮助解决。在周的催促下,牛又挪用了10万元给周。此款被周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2004年1月,牛挪用单位资金16000元,其中去外省某市找周催款的路费开支2000元。自2003年6月至2004年1月,牛累计挪用公款31.6万元,其中,周以欺骗手段从中骗取30万元,均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案发前,牛归还25、6万元。案发后追回款物计人民币2万余元,尚有4万元无法偿还。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牛某、许某、崔某、周某的刑事责任。
8.自1998年始,何某就准备筹集资金开公司。1999年8月,何某在国内各地的因特网站上一口气申请了100多个免费个人主页空间,制作淫秽网站,建立“酷美女网际乐园”,同时,将国外一些广告商的广告页链接到“乐园”的主页和栏目上,结果不到2个月,何某通过他的色情网站传播淫秽图片10000多张,色情小说100多部,总访问量高达30多万人,获取国外广告商汇票3张,共计1128美元。为了进一步筹集资金,1999年3月16日晚,何某受李某之约,一起去偷某商店。何某在店外望风,李某进入店内行窃。李某在偷窃过程中,发现店内只有某妇女郭某一人值班,于是就心生歹念,准备强奸郭某。郭某被惊醒后,极力反抗。李某害怕被人听见,就顺手拿起桌子上的一把刀,将郭某刺成重伤。李某随后拿走现金8000元。李某在店外给何某现金3000元,二人准备离开之际,被联防队员发现。何某和李某分开逃跑。李某见联防队员紧追不舍,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进行威胁,后被赶到的警察抓获,而何某则趁乱逃走。李某被抓后,交代了自己和何某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以及自己1年前的诈骗4000元的犯罪事实,并告发何某有建立淫秽网站行为,后经查属实。1999年4月,为了逃避警方追捕,何某隐名逃到海南,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何为了降低采矿成本,雇佣20多名童工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2000年1月,何某隐瞒已经结婚事实,采用欺骗的方法与矿井女会计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与2000年底生有一女。2002年初,何某终于筹集足够资金,开设了一家“何氏经贸公司”。在公司运转期间,何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装品,销售金额达10万元,但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2003年2月3日晚,何某趁其“妻”(矿井女会计)会娘家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何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将其击倒后实施奸淫。事毕又抢劫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钱财若干,然后逃离现场。哪知被害妇女竟是何某“妻”,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何某“妻”报案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丈夫所为,遂与丈夫发生争吵。何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妻”,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以为无事。问:
(1)何某制作色情网站,赚取广告费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2)何某和李某相约去偷某商店的行为,各自如何定性?在量刑时需考虑哪些量刑情节。
(3)何某招聘童工从事矿井作业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4)何某隐瞒已经结婚事实,采用欺骗的方法与矿井女会计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有一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5)何某开设“何氏经贸公司”期间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装品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6)何某在2003年2月3日晚所实施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9.被告人杨某系上海某书店业主(个体)。2000年7月,被告人杨某与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成立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由北京方面提供货源并负责销售,被告人杨某提供经营、仓储场地,双方合作经营图书业务,北京公司按销售额的5%给付杨某费用。后在实际履行中,杨某并未按照合同提供专用场地,而是由北京方面提供货源,图书发至杨某店内后,由杨某掌握并按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底价格进行代售。2000年10月,杨某为偿还其原有的个人债务,趁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派驻上海的人员回京休假之机,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至其店内销售的价值人民币29万元的图书携带逃匿至江苏某市,后杨某将该批图书低价销售或折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杨某表示愿意退赃,只是实际上无偿还能力。后来警方查明杨某还犯有下列犯罪事实:高某与杨某是同学,关系一直很好。1999年2月8日,高某携带一黑包突然造访,说要杨某为其保管一段时间。杨某再三追问才得知是走私来的100克海洛因,不敢收下,经不住高某的再三请求后收下。过了几天,高某又送来5万元,说是朋友抢来的,只要代管一周,就给5000元酬谢。杨某也勉强答应。1998年4月9日,杨某到某综合商场购买电池,乘售货员郭某给别的顾客服务时,当着其他顾客的面,从柜台中拿出作为样品陈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然后出门上公共汽车逃走,郭某发现后,乘出租车追赶,但让杨某逃脱。问:对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10.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试根据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1.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交待了罪行。案发后查明:
1、甲已有三个月身孕;
2、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
3、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末归;
4、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
(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
(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12.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已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超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三、历年真题
1.2006年试卷四第四题
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案】
刑法部分:(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2005年试卷四第二题
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
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
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①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②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③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2004年试卷四第六题)
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①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②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4.2003年试卷四第一题、2000年试卷四第七题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张某与郭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两人均为主犯。首先,张某与郭某将A骗出后扣押于外地的行为,是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而非绑架行为;其次,张某与郭某将A出卖给陈某的行为,是拐卖妇女行为;第三,在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中,郭某奸淫A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中的严重情形,由于郭某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张某对此部分的严重情形不负罪加一等的责任。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二罪并罚;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郭某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情形负罪加一等的责任,二罪并罚。陈某收买A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但是陈某按照A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1个多月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陈某“索债”不成,将张某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该债务本身是非法的。
5.2002年试卷四第一题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李某和何某有分工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题中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其行为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故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理。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李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李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并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6.2002年试卷四第二题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使,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3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然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陈某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和存单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2万元取出的行为虽然具有欺骗的性质,但并非独立的诈骗罪,而是为使盗窃的财产凭证转化为实际财物的行为,应视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由于陈某已将2万元兑现,故其盗窃数额应为23000元。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
7.1999年卷四第七题
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O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梁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问题:
1)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周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1)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形下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12万元,数额巨大。(2)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事前已知梁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诱骗对方履行合同的事实,仍然积极参与了销赃的全过程,并参与了分赃,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3)李某构成了收购赃物罪。李某在明知收购物品为骗来的情况下,采用畸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压价收购,属故意购赃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8.1999年卷四第八题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 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1996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钱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98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1997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1996年5月,张某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花3万元。张某给李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费”,李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不能定罪。李作为该国有外贸公司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当时的刑法尚未确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对李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刑法。因此不能对其行为定罪。(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行为;鉴于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利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过节费”1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因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因为其介绍李某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