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本条从反面规定了律师执业资格。未作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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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本条主要规定了对一些特殊领域人才准予特许执业。与旧法相比,新法主要作了两点改变: |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
本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资格的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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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突出了对律师流动的形式要求,那就是应该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
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
本条主要规定了公务员的执业限制。修改主要包括两方面: |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本条规定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法学研究人员的兼职执业。未作修改。此条在网上招致轩然大波,但是平心想来,中国律师的真正敌人是法学教授吗?! |
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本条进一步强调了律师的执业垄断权。其修改体现在: |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本条主要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定义极其重要条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设立人人数不再做出严格限制,从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允许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成立。这一点对于降低法律服务成本无疑具有重要之意义。在对律所最低资本金要求方面,原来是十万元,现在不太确 |
第十七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
本条主要规定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其重要变化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