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律师法 |
2007年律师法 |
备注 |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
本条为律师法的立法宗旨。本次修改的最大变化就在于删去了原来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淡化原来对律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加强了律师的中立性。 |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本条是对律师的定义。本次修改的最大意义在于突出强调了委托人对于律师法律服务的意义,强调了律师对委托人关系的强调,从而实质上将委托人——律师关系这一基本关系范畴引入律师法中。这一点对于律师法律实践还是律师法学理体系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本条为律师执业之基本原则。本次没什么修改,只是重新强调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增加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 |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本条强调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职业的规制权。 |
第五条、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本条规定了律师执业的资格。本条细化了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顺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形势,并理顺了律师资格考试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第十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本条规定了申请执业资格的步骤。其中修改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