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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阮齐林谈刑法应试技巧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7日
  一、研习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方法的最有效途径。看一看、做一做历年试题,一方面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方法;另一方面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自2003年由律师考试转变为司法考试以来,已经积累有五年的试题,且有官方的标准答案。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多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多年的试题包括以前的律师考试试题,是不可或缺的途径。
  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这个方法是: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只是不要被过时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最好选择一种对历年试题进行“分门别类、遵循体系”编排、配有简明解说的辅导书。所谓“分门别类”,指把试题按学科编排到一起;所谓“遵循体系”指按学科知识体系编排试题顺序。比如将刑法学试题编排到一起并按照刑法学知识体系编排顺序。这样使试题与学科的知识体系相联系,不仅可以使考点一目了然,而且通过试题考点与学科系统知识互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司法部官网“中国普法网”上登载了2003年以来的试题,也可以从该网站轻易获取。
  二、通过熟记法条和司法解释打好基础
  对于刑法这样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无非是考查对刑法规定的掌握和运用,因此,熟悉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或规定)是应对司法考试最基本也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司法考试就是考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自然是考试的核心知识点。司法解释,则是对法条适用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因为如果不难,不必解释;如果不普遍,则不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而法律适用普遍而疑难的问题,从来都是考试的重点、要点。
  阅读法条、司法解释与阅读刑法学教材一类的资料具有互补作用。教材都是围绕着法条阐述的,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对法条的学理解释。因此,一本全面系统的的教材实际已经包含了法条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二者是一致的。通过教材,也能掌握法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不过,二者的表达方式毕竟不同,法条司法、解释更为朴实、直接、精炼,直接阅读,等于是换一个与教材不同的角度进行掌握,效果更好。
  三、适当做一点练习
  这种练习仍然是以历年试题为主,就是说历年试题应反复做。此外,适当找点专门针对司法考试的练习题、模拟题,练练手。大家想一想应对高考、托福考试的方法,“题海战术”不可或缺。司法考试也可沿用此战法。不过一定要注意法律考试的人文特色,不可斤斤计较个别有争议的结论、钻牛角尖。通过练习题熟悉知识点或和法律依据就已经达到目的。
  四、对重点和非重点作不同程度地掌握
  就考点而言,刑法学基本制度、常见罪永远是考试重点。总则基本内容是罪刑法定、不作为、因果关系、故意过失认定、认识错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正当防卫、预备未遂中止、共犯、罪数和数罪并罚、死刑、自首立功、缓刑假释、累犯,以及总则量刑情节和处罚原则。分则基本内容是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贪污贿赂罪、金融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司法的犯罪等。这些内容是历年反复考试的重点,如果搞不清具体如何测试,先简单将其记住,以不变应万变。
  在此基础上,适当注意扩大一点掌握的知识面。道理很简单,以刑法学为例,一般有40道选择题,每题4个选项,每个选项可能涉及一个知识点,这样计算下来,仅就卷面实际考查的知识点就可能达到160个之多。因此复习时保证一定的知识面是必要的。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
  重点与全面结合的要领是:善于“作不同程度”的掌握。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浅浅地了解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就可。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五、应试技巧
  (一)掌握时间节奏。每小时目标是做完33题,这样3小时正好完成100题。
  (二)不要在难题上消耗过多时间。遇到难题保持平稳心态。既然司法考试题中总有一些不可能拿分的题,遇上了拿不到分,这很正常。这种题一般只占15%左右,你拿不到,别人也拿不到,无关大局。重要的是:考试时避免在这种题上花了功夫、坏了心情,还是一无所得。
  六、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试题的特点及其启示
  (一)考察知识点较为集中,难度有所增加
  本年度刑法学试题分值约占80分,其中卷二单选20题20分;多选15题30分;不定项4题8分;卷四案例1题22分。
  ⒈本年度刑法学考点分布显著特点是“考点集中”于刑法基本制度和常见罪。总则的考点大量集中在:⑴刑法总则的基本制度、原理如共犯、罪数与数罪并罚、自首立功上;⑵分则常见罪如抢劫、盗窃、侵占、诈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绑架、非法拘禁上。这两项内容相加的的分值接近70分,占刑法学全部分值的80%以上。相反,第三章经济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章渎职罪虽然共占分则罪名半数以上,但在试题中却只有寥寥6分,而国事罪和军职罪仅有个别选项涉及,可忽略不计。因为考点集中,没有什么生僻的知识点,考生考后感觉良好。
  ⒉难度有所增加。难度增加一方面与考点集中有关,因为集中在基本点、重点上,考生比较熟悉,势必需要增加点难度;另一方面,与增加了试题的综合性和干扰性有关。生僻的知识点较少,考生感觉都是熟悉的问题,考后感觉不错,估计得分率未必很高。http://ks.examda.com
  对考生的启示是:基本的永远是重点这依然不变。总则基本内容是罪刑法定、不作为、故意过失认定、认识错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正当防卫、预备未遂中止、共犯、罪数和数罪并罚、死刑、自首立功、缓刑假释、累犯,以及总则量刑情节和处罚原则。分则基本内容是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贪污贿赂罪、金融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司法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与这些内容有关的法条、司法解释应当深入细致掌握。
  不过,仍应适当兼顾知识面。今年度考点高度集中,来年则不一定有这么集中。因此,复习刑法学依然要适当照顾知识面。因为如果主考方觉的今年考点太集中,可能在明年就有意识分散考点。抓重点不等于放弃全面,考查生僻的知识点往往比较简单,只要知道可有效拿分。
  (二)加强了试题的综合性
  一个试题或一个选项不单纯考察一个知识点,而是涉及数个知识点,加强了试题的综合性,例如单选第5题: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就本题而言,若甲父是直接中弹而亡的,则属于同一构成要件事实认识错误(同质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可简单认定不阻却甲对其父亲之死承担故意罪责,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题中节外生枝又称甲父“惊吓而死”,多出个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考生该题考查的两个知识点之一发生错误判断,都可能会得出杀人未遂或过失致人死亡的错误选择。再例如多选第55题: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拐卖儿童罪 B.构成拐骗儿童罪C.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D.属于拐骗儿童罪中止(答案B C D)。本题涉及两个知识点:其一拐卖儿童罪的形态(既遂、未遂、中止);其二是除构成拐卖儿童罪外是否还构成拐骗儿童罪。考生一般能正确认定是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是中止、未遂,但难以决断构成一罪还是二罪。拐卖儿童罪形态认定之外加上个罪数认定,综合性加强。
  对考生的启示是:适当培养综合运用知识解答问题的能力。特别注意打通“定罪”结论与总则基本原理、制度的关系,比如上面的“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定罪结论”,对总则知识而言意味着甲的行为:⑴与其父死亡有因果关系;⑵对其父死亡结果承当故意罪责;⑶甲只有一行为只构成一罪。本题既涉及认识错误又涉及因果关系知识的运用。
  (三)试题大量结合了“罪数和数罪并罚”的内容,考查“恰当”处理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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