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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犯罪论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10日

五、犯罪停止形态
首先,只有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问题。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前者即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其次,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
(图示一:简易模式)


(一)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看行为是否齐备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不应具体分析,大致说来,主要是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以及举动犯,对既遂各有不同的标准。
(二)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应着重从以下几点把握;
    1、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行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行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3、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临界点是"实行着手"。)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4、从停止的原因来看:分清行为停止下来的原因是客观障碍还是主观上的自动放弃: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而"客观障碍"即指违背行为人主观愿望和意图、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和完成其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即所谓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5、值得注意的是,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能发生相互转化。如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中止形态。(如盗窃犯把盗得的财物又主动送回原处,由于其犯罪已经完成即达既遂,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时空条件,因而不属于中止。)
6、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所谓的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
7、关于处罚原则,未遂犯与预备犯都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相应适当从宽处罚;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 ,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相关案例]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有:()
A.甲正在入户抢劫乙时,忽闻警车鸣笛而来,以为被害人曾打电话报警,招来了警车,连东西都没来得及拿就慌忙离去。其实,警车只是路过而已
B.甲正在入户抢劫乙,忽闻警车鸣笛呼啸而过。警车远去后甲的心情仍然不能平静,感到害怕。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去
C.甲把乙打昏后丢入很深的河水之中离去,以为乙必死无疑,适逢过路的人将乙救起
D.甲正在撬一保险柜时,忽然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甲便放弃撬该保险柜离去。其实,保险柜中有50万元现金
六、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以及对"人"的理解;
2、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
3、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或预备行为;
4、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典型情形:①共同过失行为;②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行为;③双方的故意内容不同的行为;④"片面共犯"问题;⑤间接正犯问题;⑥实行过限问题;⑦事前无共谋的事后窝赃、销赃、窝藏等帮助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分类
1、以其在共犯中的作用为准则:主犯、从犯、协从犯
2、以其在共犯中的分工为准则: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共犯人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注意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3、协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
1、主从犯如何认定
2、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尤其是共犯中的中止问题)
[相关案例] 下列情形中应当依法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
A. 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因其妻子的劝阻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某市鸿运建筑公司与法达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市某中学的信任,在签定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C.甲某唆使一个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某商场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拿到集市上兜售,分给乙某一半款物
 D.惯窃犯甲某一次酒后向乙某传授自己在公共汽车上屡屡得手的绝招,第二天,乙某就在公共汽车上试手,一举窃起财物价值约3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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