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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刑罚论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10日

(四)立功制度(68条)
1、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2、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3、立功的法律后果:同自首一样,具有层次性或等级性:
第一等级:一般自首或者一般立功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等级:犯罪较轻又自首或者重大立功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免除处罚
第三等级:自首并且重大立功     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五)数罪并罚制度(69条--71条)
1、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
2、数罪并罚原则的展开--体现为相关的方法、规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不同的适用情形:吸收原则适用于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及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金刑同时存在的情形,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理解限制加重的"限制"涵义),并科原则适用于判有附加刑的情形;
3、并罚的具体运用: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也就是说: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新罪并罚--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该规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更为严厉性: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例1: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此时对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
例2:某乙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因一琐事对同监舍犯人大打出手,至对方重伤害,依法被以故意伤害罪而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则此时对某乙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此时对某乙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如果没有获得减刑假释,某乙实际被执行的刑期最长可能达到多少?)
(六)缓刑制度(72条-77条)来源:考
1、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其适用的条件:(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2)根本性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使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
2、缓刑的考验期: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3、缓刑犯的考察(即缓刑犯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同下面要讲的假释作比较
4、缓刑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缓刑(涉及另一个问题:是否存在累犯的前提);
(2)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犯规,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
另外,关于漏罪或新罪发现的时间与撤销的关系问题。
三、行刑制度与追诉时效制度
(一)行刑机关及其执行范围:
1、监狱、法院和公安机关(注意刑罚适用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是不同的概念);
2、执行范围及其分工:执行的范围不仅包括五种主刑四种附加刑,而且还包括各种刑罚适用制度,如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监外执行等的考察;执行分工方面掌握"两个半主义";
(二)减刑制度(78条-80条)
1、减刑的对象(广泛性以及狭义减刑广义减刑之分)
2、减刑的根本性条件(即实质条件):"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酌定减刑与法定减刑)的根本性条件有所不同
3、减刑的限度条件:"细水长流"但最终又有一个硬性的限制--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有期自由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不少于10年;
4、减刑权以及程序问题
(三)假释制度
1、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2)根本性条件(实质条件);(3)限度条件(同减刑相一致,但同时尚有例外);(4)禁止性条件;
2、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3、假释犯的考察(同管制犯、缓刑犯的考察相比较):①遵守法规、服从监督;②报告义务;③遵守会客规定;④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
4、假释的法律后果:(1)成功的假释;(2)失败的假释--被撤销的假释(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犯规,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
5、假释的决定权与程序;
6、缓刑与假释的比较问题:作为刑罚制度社会化的典型体现,缓刑与假释虽然适用的对象与适用的时机大相径庭,但在制度的设计上具有许多相似性,如适用的根本性条件、对累犯禁止性、服刑人所尊严的法定义务、撤销的情形等;
(四)追诉时效制度(第87-89条)
1、追诉时效设置的档次性:5年、10年、15年与20年
    2、追诉时效的起算--从"犯罪之日"或者"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3)最高检核准的;
    4、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限制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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