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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辅导笔记: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韩友谊】 2008年10月14日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A、数罪并罚;
  B、区分恐怖组织:恐怖组织反法律更反政府,而黑社会组织只反法律不反政府
  (2)劫持航空器罪:
  A、正在使用中的概念: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B、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C、劫持:通过暴力控制航空器,并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运转的性能。
  D、劫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飞行中的概念: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
  (4)劫持船只、汽车罪
  刑法没有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从实质上看,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持有”和“私藏”的区别
  没有持枪资格持枪的为非法持有,原来有持枪资格的,但丧失资格又拒不交出的为私藏 
  为了出卖购买或者运输邮寄大规模枪支的,是储存枪支罪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因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公务用枪只要出租出借就构罪,非公务用枪要造成严重后果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飞行员)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 
  (1)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之王(133条):
  A、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公路、水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 行的场所。(可以承载公共安全,可以通过汽车等大型运输工具,且非私人场所) 
  B、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本罪构成的影响;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C、本罪主体:一般为司机;
  乘客、行人影响司机开车的; 
  单位领导、车辆所有者强令司机违章的; 
  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人; 
  D、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逃逸致死可以构成共犯 
  E、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问题。
  注意:司机有法定的救助义务(道路交通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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