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公民自由,实现法治的要求
2、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的要求
3、平等适用刑法是预防犯罪的要求
4、平等适用刑法是人们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得到尊重的欲望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以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刑罚设定的合理体系。
罪刑相适应原则既制约量刑,也制约定罪。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如累犯、特别再犯、减刑、假释)
牵连犯的罪刑相适应问题:某些牵连犯数罪并罚会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如伪造居民户口本重婚(结婚需要用到户口本)的行为,伪造居民户口本的所有的社会危害性都能体现在重婚的行为中。因此只能一罪罚。如故意杀人与保险诈骗,属于牵连犯,但是由于故意杀人与保险诈骗二者之间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互相评价,因此只能数罪并罚。(只有在数罪并罚的时候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立场: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我国目前是客观主义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工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还要求主客观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刑事责任程度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及其人身危险性。
解决认识错误的问题的关键:
例:张三杀李四,但是杀错了狗。
①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危害结果却没有出现,于是在故意杀人未遂的范围内成立一个主客观相一致。
②对于客观上杀了狗,狗代表财产权,于是张三在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上主客观相一致,但是刑法不处罚过失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因此张三只有一个罪,即故意杀人(未遂)。
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罪中的“抢劫军用、救灾物资”,但是主观上只有抢劫普通财物的故意,则只能构成抢劫罪的普通情节,而不能用加重情节来处罚。
(五)罪责自负原则: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对罪责自负原则的一定程度的违背。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与民事责任不同。如单位犯罪后此单位被撤消,此时只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而不能追究上级单位的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