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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8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4日
  58.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的犯罪主体?
  A.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
  B.固有公司的董事
  C.国有企业的经理
  D.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答案:BC  解析:题目中的罪名错误,应该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构成此罪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不包含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59.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ACD
  解析:特殊防卫权只是赋予防卫人可以使用更大的防卫强度的权利,并不要求防卫一定要出现伤亡结果,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与抢劫、强奸犯罪的暴力相当的针对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B选项的说法正确。特殊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权之一种,与普遍的正当防卫一样,必须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一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C和D选项中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看作正当防卫的说法是错误的。
  60.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帐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答案:AD
  解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依据司法解释,为500元以上)的行为,是盗窃行为。A选项中乙趁甲酒醉而窃取身上财物符合盗窃罪特征。乙对周围群众的谎言只是为自己的盗窃行为创造条件,不是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B选项中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动将被害人灌醉,然后劫取钱财的,属于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方式实施的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客观上行为人通过主动的行为促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C选项中甲采取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方式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从而当场获取财物,构成抢劫罪。D选项中甲实施了盗窃行为,在被追捕的过程中为逃避抓捕而使用轻微暴力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69条的“暴力”与第263条的“暴力”应该是相当的,都必须是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甲的行为仍应定盗窃罪。
  61.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BC
  解析:A项,先因为仇恨而将人杀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又另起犯意取走死者随身财物的,构成盗窃罪(有人认为定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B项,持刀抢劫,使用致死暴力劫取财物的,杀人行为属于抢劫罪客观方面的暴力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只以抢劫罪论处。C项杀人暴力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与B选项相同,只定抢劫罪。D项在抢劫罪既遂后,为了灭口,另起犯意没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独立的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62.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某日,市政府领导带某国博物馆代表团来参观。甲当即决定将本馆收藏的一件战国时期的青铜奔马赠送给市政府,作为新落成的市政府办公大楼的装饰;同时,将一件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该外国博物馆代表团。另外,甲还偷偷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私赠文物藏品罪
  C.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
  D.盗窃珍贵文物罪
  答案:AC
  解析:甲将国家文物赠送给市政府的行为,不符合私赠文物藏品罪对行为对象一一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刑法》第327条)——的要求,不构成此罪,如果甲的行为引起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甲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外国人的,触犯《刑法》第325条,构成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甲利用自己是馆长身份,有管理文物的便利,将本馆国有文物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最终答案为甲构成贪污罪和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
  63.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A.甲采用密码破解手段,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
  B.乙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即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
  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手段,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
  D.丁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本事,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
  答案:BD
  考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
  解析: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对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破坏活动,或者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后果严重的行为。选项中B和D选项符合此罪的构成要求。A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287条和第282条),C选项中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64.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甲又犯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具有法定从毒处罚情节
  B.甲不构成累犯
  C.对甲的盗窃罪不能适用缓刑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BD
  解析: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是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开始的(《刑法》第73条),在题目中应该是从2000年8月21日到2005年8月20日为缓刑考验期。甲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对甲应当撤消缓刑,实行数罪并罚。(D选项正确)。但本身不是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A选项错误)。由于缓刑不是刑罚执行方式,无论缓刑考验期满后还是期满前,都不能成立累犯(B选项错误)。《刑法》第74条规定的不适用缓刑的只有累犯,甲的盗窃罪不成立累犯,也有可能适用缓刑,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
  65.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答案:ABD
  解析:根据司法实践“,不正当利益”指得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在行为人不具备升学、就业、承包工程等条件时,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谋取上述利益时,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A选项中甲希望通过非正常程序承包工程,B选项中乙也属于通过非正常程序谋取本来没有的优先录取利益,D选项中丁也是通过非正常程序谋取本来没有的优先采购利益。都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C选项中的丙只是要求高某按照法律办事,并不期求任何不合理的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
  6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当数罪并罚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答案:BCD
  解析:甲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46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甲的销售金额边到180万元,其行为也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从一重处罚。
  (2006年)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答案:CD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因此,CD应选。AB中只要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52.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C
  解析:甲属于刑法上的打击错误,即想杀死乙却杀死了丙,所以A项正确。一般认为,打击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所以B项正确。甲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杀人的打击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一故意,一行为,一结果,完全符合一个既遂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阻却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所以C正确,D错误。
  53.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对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抢劫(未遂)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B.抢劫(未遂)罪与盗窃罪
  C.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
  D.抢劫(既遂)罪与盗窃罪
  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钱包内的银行借记卡,并以暴力逼取正确密码最终获得现金5000元钱,在这一抢劫过程中,虽然有场所的转移(三人带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取钱),但是这个场所的变化,是整个抢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用暴力”和“取得财物”看似有物理意义空间上的错位,但并不影响刑法对其“当场”属性的评价。纵观整个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故应构成抢劫罪(既遂)一罪。根据《刑法》第19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甲、乙、丙三人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所以本题四个选项都错,皆应选。
  本题要特别注意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的方法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强行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和威胁的方法强行取得财物,“威胁”的方法一般也不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其取得财物也通常是事后取得。
  54.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答案:ACD
  解析: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施了犯罪。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着手实施犯罪”的“着手”,就是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的一刹那,一般认为,在奔赴犯罪途中,尾随、跟踪被害人或者理伏守候被害人,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故本题中的A、C选项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预备情形。而B项中甲正在撬保险柜,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为盗窃(未遂)罪;B项正确;D项中,诬告陷害属于行为犯,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为必要,故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既遂)罪。故本题应选ACD.
  55.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D.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答案:AC
  解析: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l日折抵刑期l日。故A项正确。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故B项不正确。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故C项正确。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故D项错误。
  【注】司法部公布参考答案为BC
  56.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末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答案:BCD
  解析:A项中,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一般情况下,致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对防卫过当一般按过失犯罪处理,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选项A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故A不应选。B项中,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而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量犯。这种情况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B应当选。C项中,甲对女儿乙的打骂与乙、丙的自杀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甲无罪。故C项应选。D项触犯了《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系故意犯罪。故D应当选。正确答案为BCD.
  57.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甲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
  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
  答案:AD
  解析:A项中,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故A应选;D项中,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四)项,强奸后迫使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情节,故D也应当选。B项,《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C项,《刑法》第300条第3款规定,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BC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故AD为应选答案。
  58.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甲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根据题意,甲取款后未将信用卡退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谁发现,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能够获取甲账上的钱款,乙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恰好发现了上述事实,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甲账上的钱款。所以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定职务侵占罪。
  注意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盗窃是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而侵占就是把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成自己所有的财物,故B项错误。注意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一是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是特珠主体。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二是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对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不包括私人财产所有权;三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则没有这些要求。故C项错误,应选。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第4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D项错误,应选。注意在本题中,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发现未退出的借记卡完全有条件可以归还给丢失者,不能认定为“拾得”,故乙的行为不是“冒用”而是“盗窃”,不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59.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盗窃乙的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
  B.甲盗窃了乙的200克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
  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
  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
  答案:AD
  解析:A选项中,甲盗窃乙的存折之后,实际上已经掌控了该存折项下的存款;至于甲后来假冒乙的名义去银行变现的行为并不能独立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要甲控制该存折,且能履行银行要求的取款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就必须将存折项下款项交付于甲,这种情况下便不存在诈骗罪的问题。故A项错误,应当选。D选项中,尽管甲将其盗窃来的名表转卖他人,但并不能构成销售赃物罪。因为销售赃物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既然是代为销售,自然排除了销售自己盗窃所得财物的可能性,故不能成立销售赃物罪,而仅成立盗窃罪。D项错误,应当选。C选项中。尽管盗窃珍贵文物和倒卖珍贵文物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是牵连犯作为法定的一罪,是以构成两个以上的独立罪名为前提的,所以题干中说“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并没有错,只不过在具体处罚时会择一重罪。故C正确。B情形下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两个独立的犯罪,故B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因此答案为AD.
  60.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将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并非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
  C.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人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 用,因而构成诈骗罪
  D.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甲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案:ABCD
  解析:A项,甲的行为使乙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实际上乙已经不可能再占有和使用戒指,故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注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B项,被害人甲虽然有所警觉,但被害人的警觉并未为乙所认知,故乙的行为仍然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构成抢夺罪。C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选项中用作废的IC卡提取现金,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二)项的构成要件,是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D项,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对“正在使用中交通工具”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准备运行或正在运行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还包括停机待修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故本选项中,甲破坏一辆检修中的公交车,并交付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故ABCD都错误,均应当选。
  61.对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脱逃罪?
  A.犯罪嫌疑人在从甲地押解到乙地的途中,乘押解人员不备,偷偷溜走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到外地经商,直至管制期满未归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组织多人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秘密逃跑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8名犯罪分子采取暴动方法逃离羁押场所
  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A项应认定为脱逃罪,不应选。根据《刑法》第39条第l款第(五)项的规定,B项是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遵守规定的行为。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属于“依法被关押”,不构成脱逃罪。故B为应选答案。C项为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项为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题应选BCD.
  62.甲、乙通过丙向丁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答案:BCD
  解析: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请注意贩卖毒品罪犯罪构成的特点:(l)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不论是转手倒卖,还是销售自制毒品,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均构成本罪;(3)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由单位构成;(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5)贩卖毒品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由此可知,甲为吸食而购买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故A项错误,不应选。乙为了贩卖而购买,丙介绍毒品买卖以获利,丁销售毒品而获利,三者皆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本题应选BCD.
  63.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B.帮助当事人毁火、伪造证据的
  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题目中的四个选项都是相关犯罪中以“包庇”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包庇罪,ABCD均为应选答案。
  《刑法》第294条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A项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注意,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于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关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属于特别法条,而优于一般法条适用。
  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项可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注意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主要是发生的场合和行为时象不同。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伪造证据,可以是在任何诉讼案件中伪造任何证据(包括伪造假证明)。
  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C项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D项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注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对象不同,本罪包庇的对象限于毒品犯罪分子。
  64.下列哪个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并不以是否谋取个人利益为认定要件。故D项正确。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据此可知ABC三项也应选。故本题ABCD均为正确答案。
  65.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对乙进行非法拘禁,时间长达3天
  B.军警人员甲持枪抢劫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挪用数额巨大的救济款进行赌博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答案:AC
  解析:《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故A项正确。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持枪抢劫的……。因此,B项军警人员持枪抢劫是抢劫罪量刑的一个刑度,而不是从重处罚情节,故B项不应选。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只是量刑的一个刑度,不是从重处罚情节,D项不应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
  (2007年)
  51.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共同犯罪的部分行为。犯罪结果包括实际发生的结果、可能发生的结果(预备、未遂的场合)、共同犯罪的部分结果。A项中甲的教唆行为尽管在国外,但是最终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是在中国境内的,所以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所以A项是正确的。《刑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可见这是不包括国际列车或者长途汽车的,所以尽管B项所说的情形发生在我国的长途汽车中,也不适用中国刑法。所以B是正确的。《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故此对于C项中的情形要适用中国刑法。所以C是错误的。《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D项的表述是“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这里请考生注意对《刑法》第8条的记忆,如果丁对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在犯罪地是不受处罚的,那么就不适用中国刑法,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52.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AD
  解析:盗窃罪是指将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自己占有。侵占罪是指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财物为谁所占有。本案中,强某的钱包虽然掉到地上,但因为仍在强某的实力控制范围之内,因此仍属于强某在占有。梁某将强某所有并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并占有,属于盗窃。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有三: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作为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造成危害后果。本题中,首先,梁某虽然和强某一起喝酒,但是喝酒行为并不会产生被冻死的危险,因此不属于“先前行为引起危险”,梁某也不具有作为义务。其次,梁某没有送强某回家的行为与强某被冻死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梁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项错误,D项正确。
  53.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答案:AC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案中,周某与高某事先没有通谋,高某只是在周某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加入进来的,属于承继的共犯。周某先实施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后高某以共同抢劫的意思提供帮助行为,构成承继的共同抢劫犯罪。故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所以主犯又分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两种,本案中,周某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故周某是抢劫罪的主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高后在本案中只是辅助了周某的抢劫行为,因此是从犯。所以C和D是正确的。
  54.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危害结果是他的第二个行为造成的,这就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所以A是正确的。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打击错误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2、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一致。3、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对象)造成危害。本案中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故意对潘某本人实行打击行为,所以刘某并不存在打击错误,所以B是正确的。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在客观上实行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本案中,刘某有杀害潘某的故意,并且实行了杀害潘某的行为,造成潘某的死亡,所以刘某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所以D是正确而的,C是错误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
  55.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拐卖儿童罪
  B.构成拐骗儿童罪
  C.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
  D.属于拐骗儿童罪中止
  答案:BCD
  解析:本题要区分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而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因此构成拐卖儿童罪。所以A正确,B错误,同时D也错误。根据拐卖儿童罪的定义可以看出,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拐卖儿童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所以C是错误的。本题要求考生选择错误的选项,所以应选BCD.
  56.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A是错误的。而假释并不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BC两项中尽管乙和丙被判执行的刑期都超过十年,但是乙和丙因抢劫罪被判的刑期都不足十年,因此符合假释的规定,所以BC是正确的。缓刑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指原判的刑法不再执行。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以及在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因此,D项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57.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答案:BC
  解析: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甲使用暴力的行为触犯了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罪,甲构成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按重罪处罚,所以对甲只定故意伤害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B项中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他谎称的摩托车被盗只是为了对摩托车占有的目的,因此不单独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犯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C项中丙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和盗窃枪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所以C是正确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6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是盗窃罪,故盗窃行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用去考虑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的吸收问题。
  58.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答案:BD
  解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A项的情形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并不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A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项中故意破环正在使用的矿井下通风设备会对井下的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所以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B是正确的。《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项中的情形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以C是错误的。所以BD是正确的。
  59.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B.偷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C.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
  D.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答案:AC
  解析:A项中的情形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所谓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的义务,A项中行为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因此属于不作为犯罪。所以A是正确的。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因此不能单纯认为偷税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拒绝扶养就是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因此C是正确的。D项所说的情形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也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所以D也是错误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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