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八种“行为”,不限于罪名;绑架杀害人质的、拐卖故意杀害被拐卖人死亡的
(2)准确掌握,如贩卖毒品;
(3)责任年龄计算
(4)跨年段责任。
13、刑事责任能力;
(1)辨认和控制能力;
(2)刑法对特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精神病人、醉酒人、聋哑人、盲人、不满18岁人
(3)判断无责任能力的标准:双重标准说:①医学:精神病;②心理学: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4)判断限制责任能力人标准:①精神病;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5)对无责任能力人处置:保安处分:强制教养、医疗,加强管教。
(6)罪过心理、生理与行为同时原则;同时的例外:错位,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14、特殊主体的理解,是指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条件(责任年龄、能力)外,法律还要求其他条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广义理解:身份、国籍、身体状况、法律地位、状态、性别等,如:贪污罪、背叛国家、传播性病、强奸罪、伪证罪、脱逃罪就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注意,特殊主体是针对单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如,内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的,以共犯论。妇女帮助男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共犯)
15、单位犯罪主体。
(1)特点:①整体性,不是共犯。②双重性,单位和责任人受罚;③局限性;单位只能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不可能对一切犯罪负刑责;刑罚的局限性,如只能罚金、剥权。
(2)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单位犯罪:①以单位名义。②违法利益归单位。
只能按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4种情形:①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②无法人资格私营、合伙企业;③为犯罪而设的单位;④单位设立后专犯罪的
(3)法律对主体的规定模式:①只含自然人;②既含自然人也含单位;③只含单位,如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私分国有资产,妨害清算等。自然(伦理)犯主体:通常只含自然人;法定(行政、经济、环境)犯主体,通常含自然人和单位。
(4)为单位利益犯盗窃、诈骗等不处罚单位犯罪的罪行,不排除追究个人的责任
(二)客观:有行为及危害
反对惩罚思想、信念(反对“主观归罪”);反对无谓、无效益的惩罚。人权和功利观念。
1、不作为的理解:义务前提;当为而不为。不作为犯并非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积极行为。
2、不作为犯的要件
(1)要件:①有义务、②有能力、③有危害。
3、不作为义务来源: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因为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4、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
(1)“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律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行为形式一致,都是“不作为”。如遗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
(2)不纯正:“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律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行为形式不一致,都是“人”的行为形式是“不作为”,而“法律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行为形式是“作为“。如人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换个角度理解:法律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不作为的,叫不作为犯;另一种是作为的,叫作为犯。
A、公式:纯正的=行为人“不作为”+法定“不作为犯”;
B、公式:不纯正的=行为人“不作为”+法定“作为犯”。
5、因果关系特点、地位、特殊形式
(1)特点:客观性,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因果关系是客观的。
(2)地位: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即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结果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责任有无与大小不仅取决于有无因果关系,而且还取决于主观有无罪过及罪过形式
(3)因果关系的特异现象:①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②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③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杀人致人死亡等。④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如甲投放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
(4)无因果情况:①无直接造成结果可能的行为;②介入无关因素(中断)救护车事件;③其它离奇因素。
(5)外国条件说;中国偶然因果关系
(6)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而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甲致死乙,有因果关系,但甲对该结果的责任却因主观心态不同而可能:①意外事件,无责任;②过失责任;③故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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