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1、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模式(体系)。
2、运用:(1)分析法条;(2)分析案例。
二、犯罪的主、客观两个基本要件
(一)主观方面:有罪过。采集者退散
1、罪过本质:应对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到责备、谴责。(反对“客观归罪”)
2、应用:无犯意不是犯罪。表现:①法定罪过形式:故意和过失。②至少需有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无罪;③故意犯罪仅对能认识到的行为事实负责;④共犯,仅对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负责。
3、主观的知识: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过失的概念、内容和种类;意外事件;目的、动机。
4、故意的要素:
(1)认识因素:“明知”。①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事实认识);②危害性认识(价值认识)。来源:考试大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例如:凶犯拒捕枪击警察,误中路人;警察枪击拒捕凶犯误中路人。差异何在?对路人之死故意还是过失?假想防卫、防卫过当。
5、“明知”的推定:
对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中“幼女”的明知;窝藏包庇罪中“罪犯”的明知;窝赃销赃罪中对赃物的“明知”、走私及走私物品的“明知”、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贪污“非法占有”的认定。
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对结果的态度(意志):希望还是放任
(2)认识:①必然和可能;②仅认识到可能性,排斥必然认识。例:投毒杀妻,毒死儿子。排斥认识必然性
7、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1)相似点:对结果有认识但不追求(希望)来源:www.examda.com
(2)理论区别:认识程度、态度不同。明知与预见;排斥与容忍、认可
(3)情理与类型判断:①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例: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明知另一结果而造成的,间接故意;②在日常生活工作过程中,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过于自信;③特殊情况(突发偶然情况下):胆大妄为与冒险轻率:例:猎物旁站一人,射猎物中人。轻信与放任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8、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对结果有无认识;事先对结果没有认识的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无认识的过失”;事先有认识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
9、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表面:是否应当预见;实质:是否具有“罪过”,罪过实质:对造成损害应受到责备,有过错。判断:
(1)一般: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规章或者习惯(客观标准)。如交通违章,厂矿违章;医疗违反常规。
(2)特殊,结合预见能力(主观标准)
10、认识错误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1)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区别:
(2)对象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A、同类对象错误:“张冠李戴”,法律规定范围内一致,不妨碍对错误造成的结果(李四死亡)承担故意责任。
B、不同类对象错误(客体错误):a.偷包误偷了枪支,法律规定范围内不一致,妨碍对错误造成的结果承担故意罪责。B、对象不存在,误把死人当活人杀害;误把假毒品当真的卖,故意犯罪但未发生额外的结果,未遂。C、打击错误。与辨认错误一样采取法定符合说。
(3)手段工具错误与未遂犯;
(4)因果关系错误;来源:考试大
(5)犯罪中的错误与生活中错误:生活中的错误简单按照有无过失解决。例如:行为性质错误与假想防卫;
11、事实心理与归责心理(认定应承担责任的罪过形式)
(1)一般是一致的;
(2)特殊(错误的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如:如甲本想杀乙却误杀了丙。
A、针对具体的加害对象(是乙还是丙)的事实心态,有差别,对乙是故意,对丙之死则是过失。
B、针对抽象(一般意义)的加害对象(不在意乙还是丙)“人”,则是故意的。
(3)我国通常按归责心理认定。即不论死亡结果发生在谁的(乙还是丙)身上,均认为应对该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犯罪(故意杀人)既遂。
犯罪主体:罪过生理基础:年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