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着手形式标准:开始分则某条禁止的行为(实行行为),逼近客体、能造成结果的行为。
(2)实质标准,对客体(法律保护利益)能造成直接、紧迫危险的行为
(3)既遂:形式标准:实现分则某条基本犯罪事实的行为;
(4)实质标准:使客体(法律保护的利益)遭到破坏的行为
四、常见的预备行为
总则扩大规定的行为,不直接侵害客体的行为:
(1)准备工具,如磨刀、买刀;
(2)制造条件:如:
(A)选择、调查侵害目标
(B)排除犯罪障碍来源:www.examda.com
(C)勾结共犯
(D)商定犯罪计划、方案
(E)接近犯罪目标,跟踪、尾随、守候、接近被害人等。
五、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行终了的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关于不能犯的争议。通说:主观说,以未遂论。
3、愚昧犯、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有常识错误、无操作错误。
六、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
是否具有自动性
1、自动:自主放弃犯罪,不以有悔悟之心为必要:
(1)接受劝说;来源:www.examda.com
(2)害怕法律制裁、上天报应;
(3)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
2、相对于“意志以外”掌握,没有遭遇到足以阻止犯罪(使犯罪不能进行下去)的外界障碍。被动:
(1)严重生理、心理缺陷;
(2)错误、错觉、幻觉。
七、中止犯的时间性
1、犯罪过程中(包括①、预备、②、实行、③、实行完毕,及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来源:www.examda.com
2、犯罪过程结束、犯罪(结果发生)既遂的,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是中止。
3、在犯罪过程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危险犯既遂后(加重)结果发生前及时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具有时间性,至少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中止;
4、犯罪过程中因遭遇意志以外原因而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通常以未遂犯论。
5、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成立中止;
八、中止犯的客观性、有效性
九、未完成罪的责任
1、预备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处罚(第22、23条);
2、“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得减主义”而非“必减主义”
3、中止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损害”:既遂结果之外的损害。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十、故意犯罪形态的观念问题
1、形态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根据进展程度和发生结局的原因不同,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既遂,预备、未遂中止。
2、只对直接故意犯罪有意义。过失、间接故意,通常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程度(完成与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