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3月29日

导 读

  一、既遂的观念和类型

  既遂:(人)的行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

  法条结构分析:

  实体法条款:

  A、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刑法(实体法)条款: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B、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行犯→基本的犯罪构成。

  1、刑法分则,第232条:故意杀人〔致死〕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①标准程度:既遂;②标准方式:实行行为)

  2、前款罪的预备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2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3、前款罪的未遂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总则,第23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4、前款罪的中止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4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5、教唆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总则,第29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6、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7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类型:

  1、结果犯,

  2、危险犯(刑法第114条放火…、116条破坏交通工具、117破坏交通设施、118条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3、行为犯。

  二、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看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开始实行行为(犯罪)--实行行为=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严格意义的犯罪行为。

  1、掌握要领:具体掌握:常见罪的“着手”(实行行为的开始)属于分则问题;因罪而异;结合经验。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2、下列是关于常见罪的“着手”与“既遂”的分析:

  A、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既遂”:入户、入室盗窃的场合,小件物品,如现金、首饰、衣物等,拿在手里、装在衣兜里、提包中、打成包裹的,为既遂;大件物品,通常以搬出户外或者院外的为既遂。在盗窃厂矿企业的大宗原材料、大件的机器零件的,以偷出库房、车间为既遂,如果有院墙且大门有看守的,以偷出大门或者院墙之外为既遂;在商店盗窃的场合,以偷出柜台、拿在手中、夹在腋下、装入衣兜、提包中为既遂;如果是开架售货的,如自选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在火车上盗窃的,以财物脱离物主或者铁路管理部门的控制为既遂,如盗窃旅客物品,把衣物穿在身上、鞋子穿在脚上、财物拿在手中,等待火车到站下车时,为既遂;再如,盗窃邮件车厢中的物品到旅客车厢中为既遂;或者将货车上的的物资推到车下,随后下车拾取的,推下车厢为既遂。

  注意:对盗窃既遂,实务倾向“取得说”例,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指既遂数额;记名挂失有价票证已兑付额为准,不以票面额为准;盗窃信用卡的,以实际消费使用额为准,不以卡内金额为准;盗窃购物券的,以实际销赃的数额为准,不以窃取数额为准。学说倾向于失控说。

  B、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既遂:从被害人处强取财物为既遂。但是,分歧:在抢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司法实务认为:一般无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按既遂犯处罚。理论,有人认为,仍可成立未遂。

  C、抢夺罪:实行行为:公然夺取财物。着手:抓住他人财物为着手,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为既遂。

  D、诈骗罪:虚构骗局使他人陷入错误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着手:开始虚构骗局;既遂,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E、保险诈骗罪:一般:开始虚构骗局为“着手”,得到赔偿为既遂。

  F、贪污罪:“平帐”为“着手”,控制为既遂来源:www.examda.com

  G、非法拘禁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着手,开始剥夺自由的行为;既遂: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

  H、绑架罪:暴力劫持人质,向第三人强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已经扣作人质。不以开始强要行为、满足条件为必要。

  I、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行为:拐与卖;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前述行为之一完成为既遂。不以卖出为必要。

  J、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开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人死亡。

  K、强奸罪:暴力胁迫强行奸淫;着手,对妇女开始暴力或胁迫;既遂:妇女“插入说”,幼女:“接触说”

  L、脱逃罪:实行行为:逃离监所,开始脱逃行为,如开始打开监室的门、在墙上打洞、翻越围墙等,既遂:脱离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为既遂。

  M、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毕为既遂

  N、放火罪:着手:开始点火,既遂,“独立燃烧说”,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O、投放危险物质罪:着手:开始投放毒物;既遂:毒物投放完毕、发生公共危险状态

  P、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足以”,指具体现实的危险。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