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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四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3月31日

  对共犯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包括两类:

  1、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1)“组织”主要是指为首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考试大论坛

  (2)“领导”就是策划、指挥;

  (3)“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动计划;

  (4)“指挥”主要是指根据犯罪集团的计划,直接指使、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

  2、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分为两类。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考试大论坛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2)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上述表述概括为:(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可能是首要分子,但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2)聚众犯罪,并不等于共同犯罪;(3)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也就是说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三)主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为这些罪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的。

  2、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3、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1)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采集者退散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的“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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