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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9日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编号075)

  (一)概 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设定的,兼计价款及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的专用发票。

  (2)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根据2005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是指除个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这一立法解释对发票作了扩大解释。

  (3)发票,按照1993年《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显然,完税凭证不属于发票的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利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完税凭证进行骗税的犯罪活动。这种完税凭证虽然不属于发票的范畴,但由于其实质上具有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的抵扣税款功能,应视为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因此,立法机关作出上述解释。

  2、客观要件。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这里的虚开,是指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而开具发票,或者虽有经营活动,但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实际发票的金额,以及虽有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等情形。根据刑法第205条第4款的规定,虚开包括为:

  (a)他人虚开;

  (b)为自己虚开:

  (c)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d)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04年3月17日《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虚报为一般纳税人,并让其采用“高开低征”的方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05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数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定罪。

  3、主观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05条第1款之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第3款规定:

  (1)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注意

  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

  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而骗取国家税款的,是本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本罪是整体法,诈骗罪是部分法,两者之间存在着整体法与部分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这里的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100万元以上。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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