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概 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侵犯著作权罪的对象是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以一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这些作品的形式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财产权和邻接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5)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2、客观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侵犯他人著作权。刑法列举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表现方式: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上述情形中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前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前引《解释》第11条第3款还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这种情形也称为在线版权。
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要素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前引《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
(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主观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刑法明文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根据前引《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17条之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四)注 意
犯侵犯著作权罪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前引《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 (份)以上的;
(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编号082)
(一)概 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权利人,根据刑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商业秘密,根据刑法第119条第3款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该信息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取。
(2)利益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是权利人通过对该信息的使用能获得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
(3)实用性,即该信息能够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可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运用。
(4)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保密的程度,只要权利人对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即应认为具有保密性。
(5)信息性,即商业秘密是一种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刑法列举了以下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现方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a)盗窃,是指秘密窃取;
(b)利诱,是指物质引诱;
(c)胁迫,是指精神强制;
(d)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上述手段以外的骗取、收买等手段。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为局外人之所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a)披露,是指将其以前项手段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
(b)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在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场合加以运用。
(3)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供给他人使用。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前项行为的延续。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系局内人之所为。在这种情况下,其所获取商业秘密是正当的,但违反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则是非法的,是一种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此外,刑法第219条第2款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关于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既非其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也不是其正当掌握而非法予以泄露,而是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他人非法获取或者非法泄露,本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根据前引《解释》第7条第l款的规定,是指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前引《解释》第15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数额为个人犯罪的3倍。这里的经济损失数额,一般是指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例如,商业秘密的研制开发成本,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技术及信息转让方面的损失,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市场份额的减少,出现损失甚至破产等。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可以参照行为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实际非法利润来认定。
3、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乙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19条之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四)注 意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严重后果,根据前引《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相关推荐: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