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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刑法。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特定性。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为;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广泛性。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如政治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人身、社会秩序的等多方面的社会关系。
第三,严厉性。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如赔偿损失、警告、行政拘留等。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法,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第四,补充性。刑法补充性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国家有许多部门法,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都首先由部门法来保护;如果所有的部门法都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各种合法权益,刑法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反之,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才需要刑法保护。
第五,保障性。由于其他部门法在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最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的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