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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危害结果虽然不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但它是绝大多数犯罪的共同要件,对定罪量刑均有重要意义。
危害结果的特征:1、因果性。2、侵害性。3、现实性。4、多样性。
危害行为具体形式和犯罪直接客体具体种类的多样性,决定了危害结果也是多种多样的。
(一)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是指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包括加重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加重结果)。非构成要件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影响该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的结果既可以表现为实际损害,也可以表现为现实危险,而非构成要件结果只限于实际损害。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结果是指危害行为通过物理作用导致对象发生有形变化的结果。非物质性结果是指危害行为造成的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无形结果。
(三)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实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实际侵害的事实。危险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犯罪客体足以发生实害结果的现实危险状态。
(四)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危害结果。间接结果则是指危害行为实施后,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的危害结果。如被他人伤害后在治疗时医生又抢救不当而导致死亡。介入因素既可以是被害人自身行为,也可以是第三者的行为,还可以是自然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