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55条至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四)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五)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