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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罚体系,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一、管制
(一)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二)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三)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四)管制的执行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