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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几个关键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5年9月13日

  (7)其他

  以上是WTO有关文件中与行政法制度改革相关的直接明确的要求。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同样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这些问题可能主要涉及到行政强制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关于行政强制。虽然WTO有关文件没有专门针对行政强制作明确规定,但关于行政行为的一般要求同样适用于行政强制。在行政权的配置上,我国有一个特出的特点,那就是行政机关拥有很大的强制权。我国正在起草《行政强制法》以规范行政机关的强制权。如何根据WTO有关规定提出的平等对待、法律公开实施等要求,明确各种强制行为的条件、程序、费用负担等问题,应当是《行政强制法》立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政府采购和行政合同。《WTO中国工作组报告》没有对政府采购和行政合同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但我国政府承诺,在加入WTO之后将与有关成员国谈判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我国现在正在制定《政府采购法》(GPA),不可避免要考虑在政府采购中不能适用民事合同的一些特殊情况。正在研究的《行政程序立法》中,我们也会把政府采购和行政合同考虑在内。上述两部法律的起草,应当通盘考虑《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

  四、WTO与中国行政法学研究

  法律制度的改革,说到底就是一种知识的挑战。改革开放后,我国行政法制度建设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每一个制度上的发展,都是知识界面临挑战而取得的理论认识上飞跃。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行政程序的有关制度的发展,莫不如此。

  相比以往的困境和挑战,WTO使我们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行政法学界是否有勇气接受挑战?应该如何面对新的挑战?我们是否有充分的知识准备?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行政法属于国内公法,但现在明显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国际条约和协定对成员国政府的义务的规定,必须通过国内立法和执法而得到落实。WTO所要求的法律改革和行政改革,为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带来新的机遇,要求我们放宽研究的视野,更新知识和观念,深入研究国际经验,加强国际对话。同时,我国行政法学在研究方法上也应多样化,特别需要加强对于具体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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