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处罚法41条)
1、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2、并非必经程序
3、回避等
(四)程序权利与程序
1、告知义务(处罚法3l磊j
告知内容:事实、理由、依据、诉权
2、听取陈述申辩(处罚法32条)
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
3、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处罚法41条、处罚法_3条)
二、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处理(许可法32条)
1、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不属本机关管辖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2、当场更正
3、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否则视为受理
4、必须给书面凭证(以方便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与行诉证据规则第4条对照)
(二)审查与决定程序
l、两人以上核查(许可法34条)
2、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材料(许可法35条)
3、可当场作出许可(许可法37条)
(三)期限
1、一般;20+10日
2、一站式办公:45+15日
3、下级审查后报上级决定的,下级在20日内审查完毕
4、发证期限:10日
5、例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6、昕证、招标等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