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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二编(二)公务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但目前没有大的区别:
可以互相流动;没有什么限制。(现只限制法官,其他没有限制)
(2)公务员分类:
我国公务员分两类:(共15级)一类是领导职务公务员:含“长”、“主任”的。
一类是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无的。
说明一:二者是“政务类”、“业务类”?
A,政务类与业务类,应该有二个区别:
任命形式有区别。政务类是政治任命的(如选举、共进退的);
业务类是考试录用、考核,有权机关任命。
职责任务不同。政务类是掌握政策,一般不办理具体管理业务
业务类是按章办事,保证管理效能。
进行政务类和业务类划分,目的是为了防止因为政治选举任命,而影响行政效能。
B,政务类应该指谁?应指政府组成人员。按组织法规定产生的;管理。
(这类相当于外国的政务官)
业务类应当指其他人员。
(目前,这种分领导职与非领导职,似乎没有多少意义,只有作用手续上区别)
说明二:我们实施了公务员职位分类制?
《暂行条例》规定:实行职位分类制。在行政机关“三定”(职能、机构、编制)基础上,
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责,任职条件。作为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依据。
实际上并未实行。
是否应该实行,或如何实行?这还是值得研究的。且看外国和台湾地区的:
西方公务员职位分类制:
历史:首创于美国。1838年提出;至1929年公布《职位分类法》实施,近100年。
英、加拿大于1870-1891年仿效;
日本战后也搞,1952年公布《职阶法》。
特点:纵向分系,称职系(按职位的任务、性质,相近的归同一职系)
横向分等、级,称职等、职级。(按职位工作难度、条件、责任,相近归同一等;在职等中再分级)
作用:按照职系、职等或职级,确定任用资格,实行考试录用、考核、晋升;
(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职等、职级:确定福利待遇。
台湾实施公务员分类制:
研究了30年(1938-68),实施了20年(68-87),最后进退两难,与原制混合。
1938年开始研究职位分类制,抗战时期搁置;1949年重申实施,败退。
1953年又再行调查设计,到1958年出《职位分类法》
1961-63出职系说明书、职等标准、职级规范;
1967年出考试法、任用法、俸给法、考绩法。
复杂化:初分159个职系;14个职等,2200个职级;职位说明书300多万字。
按职系考试录用,按职等考核,按职等和官等考试晋升;按职级调工资。
从1968年始实施至1987年,一直为难,只限于部分公务员(与旧的双轨制)
实施机关占47%,实施职位占37%。
从1987年始,双轨并合,搞新人事制度。
思考:职位分类有一定科学性,如何改造简化?
考试录用。考什么?如何专业化和一般知识和能力测试?
晋升需要引考试?
二,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
亦称“公务员行政法律关系”、“国家公职关系”。
定义(见教材P88):
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主体和国家之间发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担任一定行政职务,是行政职务产生的条件。
一般是以录用公务员为产生的标志。(包括调任,考任、选任、聘任)
职务变更,法律关系也发生变更(晋升、降任、调动、奖惩)
不再担任行政职务,这一法律关系即行消灭。(辞退、辞职、退休)
(保留一定的约束关系――离职后的工作限制;工作秘密限制)
第二,与国家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首先表现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由行政主体决定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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